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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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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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