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证进入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民族自治地方的选民证还须加盖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的公章。选民证可以委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民小组分别发放,亦可召开群众大会发放,通过庄严的选民证发放形式,激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责任感。
中国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证是合格选民的证明,严禁赠送与出售。正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以下三种人无法获得选民证:
1、低于18周岁的;
2、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3、精神病患者。
总之,选民证是把权力撑握在群众手中的体现,有选民证说明此人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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