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欠钱的人坐牢了,其欠款可以由其个人财产偿还,如果欠款人没有按时偿还欠款,债权人可以向提起诉讼,按照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是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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