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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调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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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调解的情形有: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第一百八十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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