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但不足10年的,经营单位在合同剩余期限内,给予年补贴100元/亩,对退出经营权的合同农民,给予年补贴200元/亩。
法律分析
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但不足10年的,经营单位在合同剩余期限内,给予年补贴100元/亩,对退出经营权的合同农民,给予年补贴200元/亩;土地补偿费标准:1、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来计算;2、鱼塘、莲藕塘、水产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征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3、林木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经济不可耕地的收购,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居民点征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拆迁重建,原居民点不予补偿;5、没有收入的未开垦土地通常不会获得征用补偿。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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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该内容由 冉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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