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助学贷款变更原因如实填写就可以了,只要符合实际情况,那么就可以通过审核。比如说原因可以填写为家庭经济困难、收取不稳定、无力支付学费等,只要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因都是可以的。至于原因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可能会导致无法通过审核。
生源地助学贷款变更原因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进行修改,如果在线无法修改,那么需要联系在校的老师或者当地的教育局进行修改。生源地助学贷款之所以出现变更原因,主要是为了让学生每年至少登录一次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并且以防信息出现错误。
如果是就学信息变更,那么可以申请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成功后,按照新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还款操作,这样就不会影响贷款学生的个人征信。
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县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信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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