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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赢得诉讼,被告是否需要支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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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败诉不支付诉讼费,可强制执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败诉方一般承担诉讼费用,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相关费用。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费用分摊。此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费用由代收。当事人复制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需支付工本费。

法律分析

一、被告败诉不给诉讼费怎么办

1、被告败诉不给诉讼费可以强制执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结语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告败诉不给诉讼费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部分胜败诉或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会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当事人应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以及与指定日期出庭相关的费用。同时,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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