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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托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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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的合法资金转入委托银行的一般委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发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人和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有权自主控制;申请委托贷款必须承担贷款风险;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纳税,配合受托人办理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商业银行的其他要求。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或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确定;委托贷款中,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行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涨幅度。自2004年以来,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扩大到(0.

9,

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

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

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浮动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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