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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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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概述: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起诉后立案审查,符合条件交费立案,不符合条件裁定不受理;排期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中核对身份、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调解或裁决;宣判后同意判决履行或上诉。

法律分析

1、起诉

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规定期限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规定期限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结语

经过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等程序,最终法庭将做出宣判。当事人可以选择同意判决并履行义务,或者不同意判决并提出上诉。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可制作调解书并履行;若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应及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提出执行申请。如对裁定或判决不满,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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