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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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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二)项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四个条件之一。对于它的理解如下:一种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法人等组织的,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能够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确的住所等,能够与他人区分即可。《民事诉讼法》第10所称“明确的被告”是指在的管辖确定并正确无误时,在该管内的被告必须有(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字号(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合伙),(二)必须有住所,或者在该管内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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