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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离婚,且不要房产算转移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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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离婚,且不要房产算转移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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