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另外,所谓合伙企业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都需要一个清算的过程。
一、如何正确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
正确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的方式有: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而合伙人退伙的,无需进行清算,退还其财产份额即可;
2、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应当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但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不再参与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二、合伙开公司的合同要包括哪些内容
合伙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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