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一)定义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行为,即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的行为。
(三)处罚
1、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二)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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