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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爷爷奶奶对孩子有探视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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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规定祖父母拥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第一,探视权归属于不享有探视权的父母一方,但是这不能仅仅狭义的认为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仅仅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我国法律上目前还没有规定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视权,但是从众多法律案例来看,是支持祖父母探视孩子的。

第二,法律设定探视权的出发点是保护子女的利益,这也的对于孩子和父母血缘关系的认定。祖父母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这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切断的,不会因为夫妻之间的离婚而消失。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割断的只是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无法割断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个同样也可以应用在祖父母和孩子之间。

第三,我们都知道,设置探视权的初衷是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为了让孩子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缺失一个孩子成长过程中应有的关怀。毫无疑问,从大部分孩子的成长来看,祖父母的关怀和爱护也是重要的感情需要,祖父母也能够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促进孩子正常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允许祖父母探视孩子不但不违背设立探视权的初衷,反而有利于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这正是朝着我们预期的法律效果前进的,同样也符合我们的家庭伦理风俗。

一、两口子离婚孩子归谁

两口子离婚孩子的归属视以下情况决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已满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由父母协商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根据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满了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征询其真实意愿;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一、起诉离婚的流程如下:

1、想离婚的一方写好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受理立案;

3、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安排庭前调解;

5、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调解失败安排开庭;

6、审理后作出判决。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特点如下:

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具有特殊性;

2、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抚养权的归属:

1、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2、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3、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总之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已满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由父母协商决定;满了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征询其真实意愿。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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