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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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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
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
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
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如下:
1、损害他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4、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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