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卫生许可证,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对属我所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3、受理: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4、审查:我所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经办科室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作出拟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由科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来科办理有关手续。
5、审批、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市卫生监督机构(科)在接到批准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不上门领取的,由市卫生监督所送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 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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