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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什么是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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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及处罚:根据最高检和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及损害利益、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威胁、欺骗他人参与投标招标活动,或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再次串通投标的,应立案追究。自然人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串通投标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串通投标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对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行为,应予以追究。此外,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影响其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也应立案追究。对于已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再次串通投标的情况,也应立案追究。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者将受到罚金处罚,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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