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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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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重整是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的法定处理程序,共同目的是避免强制破产清算。然而,它们有以下区别:和解是消极的,仅适用于债务人,只对无担保债权人有效;而重整是积极的,适用于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和债权人,对所有债权人有效。和解程序时间短、简单,而重整程序时间较长、复杂。

法律分析

破产和解、重整均为债务人在向申请破产后、被宣告破产前的法定处理程序。其中破产重整指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法向提出重整方案,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指债务人依法向申请和解并提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清偿债务。

两种方式在结果上的共性都在于使债务人免受强制破产清算,但其区别主要为:

1、目的:和解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则被允许通过继续经营的方式积极拯救;

2、申请人:和解申请主体仅限于债务人,而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及债权人;

3、效力: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对于别除权人一般不产生效力;而重整则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

4、时间成本:和解程序所需时间相比重整要少,程序也相对简单。

拓展延伸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和效果比较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破产处理方式。破产和解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支付部分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纠纷。而破产重整则是指企业通过程序,重新组织和重建企业,以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持续经营。

从法律程序上看,破产和解通常是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然后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而破产重整则需要企业向提出申请,会根据企业的破产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重整,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效果上,破产和解通常是通过减免部分债务或延期偿还来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可以继续经营。而破产重整则是通过重新组织企业的资产、债务和经营方式,使企业能够重新开始经营,并逐步偿还债务。

总的来说,破产和解更注重债务的解决和债权人的利益兼顾,而破产重整更注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债务的偿还。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债务处理的目标。

结语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是常见的企业破产处理方式。破产和解是企业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破产重整是通过程序重新组织企业。破产和解强调债务解决和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注重企业持续经营和债务偿还。选择方式需考虑企业情况和处理目标。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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