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如下: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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