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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师级离休干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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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退休志愿兵(士官):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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