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新破产法中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体现了破产清算主体市场化、化、专业化立法思想。根据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的指定,承担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重整和和解的职责。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核查债务人对外投资及对外债权,负责登记、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接受对债务人的履行,回收债务人财产,就有关财产纠纷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清算工作均系日常性事务工作,工作量大,事务繁琐,专业性强,由亲力亲为显然不现实。在破产案件的审判中,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处于破产程序中心的地位,既连着债务人,也连着债权人,还连着和,因此避开管理人谈破产案件的审判明显是空泛的,不符合现实意义的。
破产案件中,主要扮演配合处理好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把握宏观经济方向的角色。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体现为保存企业、保护金融、维护就业等具体管制目标。在破产案件审判中,主要是通过由其组成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方式参加进来,并在破产审判中发挥积极的,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会造成许多职工失业,如果不能妥善的安置他们,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将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有提供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进行宏观经济控制。宏观经济发展的规划由进行控制,只有最清楚各地区经济规划的蓝图,由介入破产案件,便于从宏观上把握经济动向,避免企业破产中资产重组、企业改革等偏离整体国民经济发展的轨道。
第三,为辖区内企业解围、重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改革。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促进一方经济发展是肩负的又一重任。许多大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因缺乏优胜劣汰机制,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面临破产,但是这些企业中仍存有大量优良资产,为合理配置优良资产,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到破产案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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