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因此,需要出具婴儿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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