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作用:
1.解决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和适用问题。
2.解决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3.解决破产原因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4.解决破产原因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5.解决企业法人解散时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原因的认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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