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确定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除需考察案件复杂性、管理人勤勉程度等与破产清算案件相同的内容外,还需考察管理人对企业重整作出的实际贡献,实践中对此如何评判并无明确标准,但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管理人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中发挥的作用。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若重整计划草案不是由管理人制订或管理人发挥作用较小,则可视为管理人对重整贡献较小,适当降低管理人报酬。二是考察破产重整经营方案可行性。对此可从管理人是否找准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是否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预计经营收益与市场行情的匹配度、听取行业专业人员意见等方面予以考量。三是考察管理人在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面的贡献。能否引入外部力量往往是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这一点可作为考量其对重整贡献的重要内容。四是管理人与债权人等的谈判成效。争取债权人等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是一场艰辛复杂的谈判过程,管理人的谈判思路是否清晰、方法是否得当、成效如何等,都可作为评价管理人对重整贡献的依据。五是征询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通过抽样调查、债权人会议收集等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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