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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管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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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管辖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为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都属于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离婚官司管辖权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告在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二、交通事故管辖的确定

(一)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均有管辖权。

(二)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

三、债权转让管辖地有什么规定

债权转让管辖地的规定,适用一般诉讼管辖。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因此,因债权转让提起的诉讼,管辖地为被告者所在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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