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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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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一、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提起公诉。为人民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可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

二、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三)审查程序不同。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的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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