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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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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体为受害人。受害人一般是个人,侵权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人身健康受到非法侵害,造成支出医疗费、误工等损失,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减轻侵权人责任,例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打架斗殴、高空坠物等。

一、南京交通事故拖着对谁不利

其实交通事故拖着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此感到高兴,因为在久拖不决前意味着不会去找保险公司赔偿。

1、受害人

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往往需要在医院接受救治,可能会花费一大笔相关医疗费用,这对受害人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此时能够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让侵权人垫付相关医疗费用,这样会帮助受害人减轻一大笔经济支出。

2、侵权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往往属于驾驶机动车一方,那么在没能处理好交通事故之前,侵权人的车辆一般会予以扣留,后面对于车辆年检等事宜也无法办理。

而且如果侵权人对于受害人的受伤问题漠不关心,那么受害人可能会因此花费更多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相关费用,受害人最终是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

终上所述,交通事故拖着对双方当事人其实都不利,还如早日协商解决,好减少后续相关不必要的费用的支出。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疾病属于减轻侵权责任人的情形吗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害人自身原有的疾病、缺陷属于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不存在过错,或者赔偿义务人不能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赔偿义务人就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间接损失由谁赔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通事故间接损失的赔偿主体是侵权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因为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不可以直接向承保的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请求,所以向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的这种做法颇有争议。但是,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可以向侵权人和其他责任人主张,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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