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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