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虚假常见表现为:一是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且入账正规,但开具的内容与业务背景不相符。此类形式主要是购货方出于规避监管或销货方为了偷逃税款等目的,不遵循真实的业务背景,通过非正常手段为购货方提供入账或找第三方借用,或以其他顶替,使购货方得以规避相关行政审批。二是真实但编造虚假业务背景,以达到套取资金形成账外账或骗取银行贷款等非法目的。此类形式主要是购货方主观故意虚开,利用虚假业务背景的入账,或者找第三方代开无真实业务背景的,通过证明其虚假的业务背景,再通过销货方提现后存放在账外,以脱离正常的财务监管。三是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但入账虚假,销货方少计收入偷逃税款。此类形式主要是销货方为了达到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等目的,为购货方提供虚假,而购货方未认真审核,造成虚假入账,一定程序上掩盖了销货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业务背景及入账均为虚假,以便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