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行为的定性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根据最高解释,受害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欺诈手段、履约努力、财物处置等。受害人应收集相关合同和定金,并向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住宅。将根据案件事实审理。
法律分析
一、一房多卖定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可以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但“一房多卖”又在行为特征上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极为相似,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对于“一房多卖”行为的定性,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或民事欺诈,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关键的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合同诈骗罪;如果不能认定,即使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也应按民事欺诈处理。
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毕竟是深藏于内心世界的因素,必须要有外部的客观事实来进行分析,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时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才可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的欺诈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对这种情况就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类受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收集自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预交的定金。到当地的人民进行诉讼办理,要求这类开发商赔偿自身的经济损失,并赔偿自身购买的住宅。我国的人民按照案件事实进行审理这类案件。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一房多卖行为的定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实际履行能力、采用的欺诈手段、履行合同的努力程度、财物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受害方应积极收集相关合同和预付款证据,向当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追回住宅。人民将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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