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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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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具体如下:
1、当事人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赁关系是一方婚前与房管部门建立的,双方结婚时间不满5年,离婚时承租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结婚时间已满5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的,不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离婚时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5、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6、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7、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8、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9、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10、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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