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调整基本情况是,在国家已批复天津市14条轨道交通线路基础上,拟在未来5年内对其中6条线路进行适当延伸,并新增1条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路,提升服务范围和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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