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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项目招投标流程是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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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启动阶段是开始一个新项目的过程,项目实施阶段会占用大量资源等。下面为您提供一份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各阶段的工作。广义的施工项目是指从 投标 、签约开始到工程施工完成后的服务为止的整个过程主。它与狭义的施工项目不同。狭义的施工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签约后开始到验收、结算、交工时为止的一段过程。我们这时所谈的施工项目是指广义的施工项目管理过程。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可分为五个阶段,构成了施工项目管理有序的全过程。(一) 投标、签约阶段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建设准备、具备了招标条件以后,便发出广告(或 邀请函 ),施工单位见到招标广告或邀请函后,从作出投标决策至中标签约,实质上便是在进准备、具备了招标条件以后,便发出广告(或 邀请函 ),施工单位见到招标广告或邀请函后,从作出投标决策至中标签约,实质上便是在进行施工项目的工作。这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可称为立项阶段。本阶段的最终管理目标是签订 工程承包 合同。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建筑施工 企业从经营战略的高度作出是否投标争取承包该项止的决策。 决定投标以后,从多方面(企业自身、相关单位、市场、现场等)常握大量信息。 编制既能使企业盈利、又有力可望中标的投标书。 如果中标,则与招标方进行谈判,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符合平等互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二)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交易关系正工确立后,便应组建 项目经理部 ,然后以 项目经理 为主,与 企业经营 层和管理层、业主单位进行配合,进行施工准备,使工程具备开工和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成立项目经理部,根据 工程管理 的需要建立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是 施工方案 、 施工进度计划 和施工 平面图 ,用以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制订施工项目管理是规划,以指导施工项目管理活动。 进行 施工现场 准备,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利于进行文明施进行文明施工。 编写开工申请报告,待批开工。(三) 施工阶段这是一个自开工至竣工的实施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项目经理部既是决策机构,又是责任机构。经营管理层、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作用是支持、监督与协调。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达到验收、交工的条件。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努力做好动态控制工作,保证 质量目标 、进度目标、造价目标、安全目标、节约目标的实现;管好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亚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处理好内外关系,管好合同变更 及索赔;做好记录、协调、检查、分析工作。(四) 验收、交工与结算阶段这一阶段可称作“结束阶段”。与建设项目的 竣工验收 阶段协调同步进行。其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评、评价,对外结清债,结束交易关系。本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工程收尾 、进行试运转。 在预检的基础上接受正式验收整理、移交竣工文件,进行 财务结算 ,总结工作,编制竣工 总结报告 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项目经理部解体。(五)用户服务阶段这是施工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在交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的责任期进行用后服务、回访与保修,规定的责任期进行用后服务、回访与保修,其目的保证使用单位正常使用,发挥效益。在该阶段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为保证工程正常使用而作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进行工程回访,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总结 经验教训 ,观察使用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和保修。 进行沉陷、抗震性能等观察,以服务于宏观事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项目总体工作计划编制流程说明。 2.财务管理部应提供项目资金运转支持的情况。 3.营销策划部应提供项目销售计划。 4.前期开发部应提供各项手续办理情况及完成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种观点: 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怎么进行(1)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具有组织、计划工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功能 ,起着指导协调工程全过程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项目经理是现场管理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具体的人、机、材、资金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2)项目开工的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3)实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按生产要素组织施工管理。(4)竣工验收。在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初验和整改的基础上,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进行竣工决算和核算,办理移交手续。(5)回访保修管理。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和维修,听取用户意见,提供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是提高企业信誉的一种重要工作。

第1种观点: 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有哪些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具体如下: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它具有组织、计划工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功能 ,起着指导协调工程全过程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项目经理是现场管理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具体的人、机、材、资金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条件的变化,科学灵活地调整、完善,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制宜,使设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能科学有效地指导施工。项目开工的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实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按生产要素组织施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部位的劳动力需求,进行劳动力配置时,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签订劳务合同,下达施工任务,并进行考核、组织培训等;②材料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严把材料质量关,收集出场材料合格证和材质证明,进行材料复试检测,材料进出库必须登记造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③机械设备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机械进场,并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提高机械使用效率,降低设备使用成本;④技术管理。在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流、技术复核、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参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技术创新与攻关等;⑤ 资金管理。建筑企业的关键在于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核心在财务,财务的重点在资金,所以项目资金的运作与管理,应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竣工验收。在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初验和整改的基础上,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进行竣工决算和核算,办理移交手续。回访保修管理。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和维修,听取用户意见,提供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是提高企业信誉的一种重要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项目集成管理;项目范围管理;施工时间管理;成本管理;验收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是按照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决算的控制目标进行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3种观点: 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怎么进行(1)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具有组织、计划工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功能 ,起着指导协调工程全过程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项目经理是现场管理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具体的人、机、材、资金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2)项目开工的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3)实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按生产要素组织施工管理。(4)竣工验收。在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初验和整改的基础上,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进行竣工决算和核算,办理移交手续。(5)回访保修管理。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和维修,听取用户意见,提供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是提高企业信誉的一种重要工作。

第1种观点: 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有哪些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具体如下: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它具有组织、计划工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功能 ,起着指导协调工程全过程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项目经理是现场管理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具体的人、机、材、资金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条件的变化,科学灵活地调整、完善,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制宜,使设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能科学有效地指导施工。项目开工的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实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按生产要素组织施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部位的劳动力需求,进行劳动力配置时,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签订劳务合同,下达施工任务,并进行考核、组织培训等;②材料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严把材料质量关,收集出场材料合格证和材质证明,进行材料复试检测,材料进出库必须登记造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③机械设备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机械进场,并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提高机械使用效率,降低设备使用成本;④技术管理。在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流、技术复核、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参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技术创新与攻关等;⑤ 资金管理。建筑企业的关键在于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核心在财务,财务的重点在资金,所以项目资金的运作与管理,应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竣工验收。在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初验和整改的基础上,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进行竣工决算和核算,办理移交手续。回访保修管理。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和维修,听取用户意见,提供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是提高企业信誉的一种重要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项目集成管理;项目范围管理;施工时间管理;成本管理;验收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是按照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决算的控制目标进行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3种观点: 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怎么进行(1)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具有组织、计划工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功能 ,起着指导协调工程全过程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项目经理是现场管理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具体的人、机、材、资金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2)项目开工的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3)实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按生产要素组织施工管理。(4)竣工验收。在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初验和整改的基础上,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进行竣工决算和核算,办理移交手续。(5)回访保修管理。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和维修,听取用户意见,提供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是提高企业信誉的一种重要工作。

第1种观点: 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有哪些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具体如下: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它具有组织、计划工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功能 ,起着指导协调工程全过程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项目经理是现场管理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具体的人、机、材、资金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条件的变化,科学灵活地调整、完善,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制宜,使设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能科学有效地指导施工。项目开工的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实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按生产要素组织施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部位的劳动力需求,进行劳动力配置时,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签订劳务合同,下达施工任务,并进行考核、组织培训等;②材料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严把材料质量关,收集出场材料合格证和材质证明,进行材料复试检测,材料进出库必须登记造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③机械设备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机械进场,并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提高机械使用效率,降低设备使用成本;④技术管理。在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流、技术复核、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参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技术创新与攻关等;⑤ 资金管理。建筑企业的关键在于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核心在财务,财务的重点在资金,所以项目资金的运作与管理,应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竣工验收。在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初验和整改的基础上,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进行竣工决算和核算,办理移交手续。回访保修管理。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和维修,听取用户意见,提供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是提高企业信誉的一种重要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项目集成管理;项目范围管理;施工时间管理;成本管理;验收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是按照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决算的控制目标进行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3种观点: 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是什么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具体如下:项目中标后,组建项目部管理班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它具有组织、计划工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功能 ,起着指导协调工程全过程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贯彻执行。项目经理是现场管理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具体的人、机、材、资金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条件的变化,科学灵活地调整、完善,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制宜,使设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能科学有效地指导施工。项目开工的所有手续齐全后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正式开工。实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按生产要素组织施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部位的劳动力需求,进行劳动力配置时,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签订劳务合同,下达施工任务,并进行考核、组织培训等;②材料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严把材料质量关,收集出场材料合格证和材质证明,进行材料复试检测,材料进出库必须登记造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③机械设备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机械进场,并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提高机械使用效率,降低设备使用成本;④技术管理。在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流、技术复核、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参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技术创新与攻关等;⑤ 资金管理。建筑企业的关键在于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核心在财务,财务的重点在资金,所以项目资金的运作与管理,应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竣工验收。在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初验和整改的基础上,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进行竣工决算和核算,办理移交手续。回访保修管理。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交付使用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和维修,听取用户意见,提供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是提高企业信誉的一种重要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项目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具体如下:1.单项工程: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的设计文件与预算编制,且竣工后具有功能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一个建设项目由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构成,如一个居住小区的各幢楼房,一个工厂的各车间、办公楼、住宅。一个单项工程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多个单位工程。2.单位工程:是指一个单项工程中具有的设计文件与预算编制,且可施工和竣工结算,但竣工后不具有功能的单体工程,是施工企业交付给建设单位的最终产品,如住宅小区(或厂房)的室外工程包括三个单位工程。室外管道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管道、煤气管道、供暖管道)、室外电气安装工程(包括电缆、路灯)和室外建筑工程(包括道路,围墙,园林工程的花坛、园林小品等);而建筑物工程包括两个单位工程: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包括五个单位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3.分部工程:是不同部位、不同施工方法的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建筑物工程包括多个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屋面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和电梯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公路工程的路基单位工程包括四项分部工程: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挡土墙工程、小桥与涵洞工程。4.分项工程:是不同工种的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如路基土石方分部工程包括土方、石方、软基处理等分项工程;绿化工程包括园林工的种植工程,瓦工的假山砌砖工程,钢筋工的假山绑扎工程,木工的木桌木椅安装工程,涂装工的亭榭涂装工程等分项工程。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一:一村一品扶持2021年,制定“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规范性指导意见。新认定400个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公布全国乡村特色产业产值100亿元县、10亿元镇、1亿元村。“一村一品”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村为基本单位,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通过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使一个村(或几个村)拥有一个(或几个)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二、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二:农业产业强镇扶持聚焦镇(乡)域1―2个主导产业,吸引资本聚镇、能人入镇、技术进镇,建设一批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培育一批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产业强镇,打造主业强、百业兴、宜居宜业的农民区域服务中心。2021年,建设300个农业产业强镇。农业产业强镇的落脚点在产业上,多指在特定区域中,特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农业产业,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农业产业的相互融合,这种产业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更具有较强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三、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三:优势特色产业扶持突出产业环节串珠成线、连块成带、集群成链,建设主导产业突出、规模效益显著、产业链条健全、综合竞争力强的产值超100亿元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一批产值超1000亿元的骨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乡村产业区域增长极和产业高地。2021年,支持建设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特色产业就是要以“特”制胜的产业。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积淀、成型的一种或几种特有的资源、文化、技术、管理、环境、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形成的具有国际、本国或本地区特色的具有核心市场竞争力的产业或产业集群。四、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四:培育特色品牌扶持开展乡村特色产业调查分析,指导乡村手工产业做精做细,打造“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业“金字招牌”。2021年,建立全国乡村特色产品目录,推介一批乡村特色产品和能工巧匠,宣传一批乡村特色产业知名品牌。五、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五:农产品初加工扶持强化标准引领和技术指南,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延时类初加工,发展粮变粉、豆变芽、肉变肠、奶变酪、菜变肴、果变汁等食品类初加工,培育一批农业食品融合企业。2021年,制定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的意见,制定促进农业与食品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六、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六: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一批生产标准、技术集成、管理科学、品牌知名和产业集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综合利用主体,推进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2021年,发布农产品加工业分行业10强企业,创建一批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七、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七:农业食品创新平台依托具备技术研发能力的地区和机构,建设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力争搭建一批平台,形成一套机制,攻克一批技术,转化一批成果,创制一批装备,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2021年,建设数个中国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完善一批国家农产品加工研发分中心,建立农产品加工业专家指导组等5个乡村产业专家指导组。八、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八:农业全产业链在县域内打造农业全产业链,遴选一批特色鲜明、链条健全、联结紧密、业态丰富、创业活跃的农业全产业链,拓展农业增值增效深度和功能价值开发广度。2021年,公布一批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模式和“链主”企业,组织召开全国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九、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九:龙头企业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组织龙头企业联农带农、联科带科,培育一批“产学研推用”紧密结合的“产创联合体”。2021年,制定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指导意见,指导开展龙头企业100强和专项10强遴选推介活动,树立一批龙头企业标杆。十、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十:创建融合发展先导区建设一批机制创新、落实落细、业态类型丰富、融合主体多元、联农带农紧密的融合发展先导区。2021年,创建一批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举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场交流活动。围绕解决“用地难、贷款难”问题,制定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文件,制定支持龙头企业贷款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的意见。总之,2021年国家扶持的十大项目都是围绕农村产业开展,现在农村创业发展正当值,有想法的小伙伴可以赶紧行动起来。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1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产量达到1.3万亿斤以上,生猪产业平稳发展,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实施,脱贫攻坚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改革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更加有力,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乡村建设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乡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乡村发展活力充分激发,乡村文明程度得到新提升,农村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精准扶贫十大工程分别为:干部驻村帮扶、职业教育培训、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龙头企业带动。这其中,既包括干部驻村帮扶、职业教育培训等“传统项目”,也包括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等新手段新方法。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1种观点: 项目招投标流程是包括哪些内容(一)项目施工招标的流程是什么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招标管理机构审查3、招标申请招标管理机构审查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招标管理机构审查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刊登资审通告、招标通告7、资格预审标管理机构审查8、发放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招标预备会招标管理机构监督11、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招标管理机构审定13、开标14、评标招管理机构全过程监督15、中标16、合同签订(二)招标的流程是什么1、研究招标文件。重点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供货范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工程量表,技术规范要求及特殊要求等。2、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重点调查研究的方面是:(1)投标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力与材料供应状况,设备市场租赁情况,专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价格水平等。(2)认真调查研究具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及环境。如地质地貌、气候、交通、水电等的供应和其他资源状况等。(3)工程业主方项目资金落实状况,参加竞争的公司状况。(4)参加现场踏勘与标前会议交底、答疑等。3、复核工程量4、编制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2)施工方案是报价基础和前提,也是招标人评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在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保证等方面有创新,利于降低施工成本,对招标人有吸引力。(3)根据招标文件复核或计算工程量。(4)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在信誉、低价、缩短工期、改进设计、先进、特殊的施工方案中体现。技术标的策略内容:突出自身的优势,如装备、技术力量、业绩等;突出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尽量优于业主要求水平;突出工期掌控优势,在满足业主工期要求的同时,提出适当缩短工期的目标和措施;向业主提出一些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及一些优惠条件。商务报价策略可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无利润竞标法、先亏后盈法等方式进行报价。5、提交投标文件(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即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超过日期视为无效投标。(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工期、进度计划、报价限额等。(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

第2种观点: 2022年最新招投标实施细则如下:1、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2、两阶段招标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实施方式。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由于需要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新型材料设备或采用复杂的技术实施方案等,招标人难以准确拟定和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能特点、质量、规格等技术标准和实施要求。在此情况下,需要将招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3、在第一个阶段,招标人需要向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人征求技术方案建议,经过充分沟通商讨.研究确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4、在第二个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出投标报价。两阶段招标既能够弥补现行制度下不能进行谈判的不足,满足技术复杂或者不能精确拟定技术规格项目招标需要,同时又能够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下来,投标人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就技术和商务内容进行谈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3种观点: 招标流程是怎样的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采购办审核;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6、接受投标人标书;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一般为: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发布招标通告;7、单位资格审查;8、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招标预备会;11、投标文件管理;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评标;15、决标;16、合同签订。

第1种观点: 一、建筑工程招标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哪几种1、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公开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通过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处于公共监督之下进行。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

第2种观点: 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上中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行为。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设备、材料采购中只有部分进行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因此,实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范围,是大势之所趋。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债券或向外国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四.法律或者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招投标的细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而且规定了一些允许或者被禁止的行为,如果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需要看清楚相关条例。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条件是招标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程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条例》,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国家、地区、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基本落实,其中银行贷款已列入信贷计划,自筹资金在建设银行存储半年以上;(3)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4)招标申请报告业已审批同意。 二是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实施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4)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或各计委、建委指定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1种观点: 一、投标人报名、初审1、岗位责任人:交易中心2、岗位职责:(1)发放报名登记表(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核查3、时限:招标公告规定时限二、投标人资格会审1、岗位责任人:招标投标管理局分管领导2、岗位职责:(1)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确保公平、公正,不夹杂任何人为因素。(2)项目经办人对会审通过的投标单位当天内电话通知,告知其购买招标文件具体时间。3、时限:1个工作日三、发售招标文件1、岗位责任人:交易中心2、岗位职责:发售招标文件,资格会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3、时限: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四、签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1、岗位责任人:交易中心2、岗位职责:对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并确认投标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已转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3、时限: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五、开标1、岗位责任人: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管股2、岗位职责:(1)交易中心负责会场的布置、组织、实施,交易中心主任负责开标会主持,工程建设监管股实施全程监管。(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开标室签到。(3)投标人签到时要在其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填写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填写的时间与签到的时间应保持一致。(4)工作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验证其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3、时限:即时六、退付投标保证金、收取相关费用1、岗位责任人:招标投标管理局财务室2、岗位职责:退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3、时限: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七、下发《中标通知书》1、岗位责任人:招标投标管理局监管股2、岗位职责:招标投标管理局在确认中标人已全部交清相关费用后向中标下达《中标通知书》3、时限:缴纳费用后即日八、签定合同1、岗位职责人:招标投标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管股2、岗位职责:监督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局核准。3、时限:招标文件规定时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的姓名和地址、项目概况:工程地点、承包方式、工期要求、 资金来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1种观点: 一、必须招标的条件都有哪些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的条件如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哪几种1、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公开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通过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处于公共监督之下进行。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

第2种观点: 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上中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行为。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设备、材料采购中只有部分进行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因此,实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范围,是大势之所趋。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债券或向外国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四.法律或者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招投标的细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而且规定了一些允许或者被禁止的行为,如果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需要看清楚相关条例。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条件是招标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程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条例》,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国家、地区、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基本落实,其中银行贷款已列入信贷计划,自筹资金在建设银行存储半年以上;(3)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4)招标申请报告业已审批同意。 二是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实施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4)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或各计委、建委指定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1种观点: 一、合同管理流程最终环节是什么合同经过履行,最后环节是合同登记存档。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以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以防止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二、合同管理流程有哪些环节1、尽职调查审查交易对象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必要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注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2、合同谈判收集谈判对手资料,充分熟悉谈判对手情况,做到知己知彼;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产业、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等与谈判内容相关的信息,正确制定本企业谈判策略。关注合同核心内容、条款和关键细节,具体包括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等。3、合同起草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严格审核合同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关系,保证其协调一致;考察合同是否以生产经营计划、项目立项书等为依据,确保完成具体业务经营目标。4、合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5、合同签署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对外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6、合同履行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全面适当执行本企业义务,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7、合同结算财会部门应当在审核合同条款后办理结算业务,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账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8、合同登记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以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以防止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签订审核流程1、部门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2、运作部负责审核合同的各项操作规范、运作模式、运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六十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是:1、合同签订管理;2、合同履行管理;3、合同变更管理;4、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的方式:1、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3、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新的合同示范文本;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招投标程序的基本流程是什么一、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属于采购而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则还应当遵循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目前财政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有三家,即:中国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采购杂志。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三、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四、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确定中标人并签合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第2种观点: 一、建筑工程招标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哪几种1、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公开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通过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处于公共监督之下进行。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立项手续失效前项目未开工的,如仍需实施,可在立项手续失效前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如果立项手续失效前未申请延期,项目还需实施的,需重新办理立项手续。指成立项目,执行实施。特别是大中型创业项目或行政收费项目,要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项目通过项目实施组织决策者申请,得到部门的审议批准,并列入项目实施组织或者计划的过程叫立项。立项分类:鼓励类、许可类、类,分别对应的报批程序为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报批程序结束即为项目立项完成。申请项目的立项时,应将立项文件递交给项目的有关审批部门。立项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前所涉及的各种由文字、图纸、图片、表格、电子数据组成的材料。不同项目、不同的审批部门、不同的审批程序所要求的立项文件是各有不同的。立项批文一般在文件上有明确的有效期,在这个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批文长期有效。如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但还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到立项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如果在有效期内不开工,到期前也未申请延期的,到期后批文就作废了,要是还要继续实施的话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不能申请延期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法律依据:《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形式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一般是2年,但是有的项目没有注明有效期,项目一旦开工,就可以一直用,当然这是指重大项目。法律依据:《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形式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1种观点: 城市户口继承宅基地的问题:城市户口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但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是可以继承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农村房屋。农村宅基地都是农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死亡者的遗产。现行法律规定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需要。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根据上述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不属于应纳税凭证,所以不需缴纳印花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3种观点: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第二十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六大环节。(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文件,是向投标人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为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好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在这个环节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2)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这个环节最重要的工作,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投标有效期、重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及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等。(3)开标开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性是公开,并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开标环节最重要的是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及记录存档等。应当注意的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评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审查确定中标人必经程序。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确定性作用。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纪律、履行评标程序、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是评标环节的主要活动内容。(5)中标中标也称定标,是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中标环节的主要活动内容。(6)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1)订立合同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2)合同签订时: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3)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2种观点: 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上中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行为。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设备、材料采购中只有部分进行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因此,实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范围,是大势之所趋。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债券或向外国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四.法律或者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招投标的细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而且规定了一些允许或者被禁止的行为,如果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需要看清楚相关条例。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第3种观点: 投标流程1、招标资格与备案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确定招标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7、踏勘现场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9、组建评标委员会10、开标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11、评标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12、定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13、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14、中标通知书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发出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15、合同签署、备案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1种观点: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六大环节。(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文件,是向投标人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为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好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在这个环节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2)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这个环节最重要的工作,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投标有效期、重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及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等。(3)开标开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性是公开,并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开标环节最重要的是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及记录存档等。应当注意的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评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审查确定中标人必经程序。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确定性作用。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纪律、履行评标程序、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是评标环节的主要活动内容。(5)中标中标也称定标,是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中标环节的主要活动内容。(6)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1)订立合同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2)合同签订时: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3)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2种观点: 招投标程序的基本流程是什么一、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属于采购而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则还应当遵循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目前财政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有三家,即:中国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采购杂志。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三、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四、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确定中标人并签合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第3种观点: 一、建筑工程招标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哪几种1、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公开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通过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处于公共监督之下进行。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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