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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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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金来源的方式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权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目前,向NGO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保障制度尚不完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属重大民生事项或、省临时交办事项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或未落实资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 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购,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七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采购。第 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金来源的方式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权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1种观点: 投资资金有几个来源:预算内外基金、基建拨款;发行专项国债获得的资金;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的贷款。 拓展:的投资领域一般都是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扶持一些高新产业、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这些投资的领域一般都是公共性的,由职能所决定。补助有哪些条件要求?1、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2、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条件。企业只有符合补助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补助。符合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补助;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申请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补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3、资本性投入不属于补助;4、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补助。综上所述,资金来源的方式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权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目前,向NGO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保障制度尚不完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属重大民生事项或、省临时交办事项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或未落实资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 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购,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七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采购。第 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金来源的方式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权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扶持资金流程. 资金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战略,制定的短期目标任务。. 根据整个任务量及权重进行财政资金配比,形成专项资金指南下发。. 可以面向社会公开的专项,企事业及其他类型单位如满足项目基本条件要求及自身项目符合指南要求,即可申报。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下同)等。(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门备案。(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门备案。上述申请材料经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等。经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2种观点: 1、经费预算表结构:预算表采用表格形式,表头分别列出项目名称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料以及项目各项指标。2、项目各项指标的预算方法:写明指标名称,预算金额以及预算明细。3、项目所包含指标根据各个课题类型不同,预算方式也不一样。4、项目指标的预算应根据市场走向与历史资料,做出合理的预算报告,不能相差太远。5、预算写完之后,在预算表下面,附上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及负责信息(包括姓名、电话、邮箱等)。经费预算有哪些费用(1)图书资料费:购买图书、订阅有关报刊、杂志、档案、文献等材料的费用、搜集资料;(2)印刷、复印费用、问卷调查的印刷和分发的费用等;(3)调研差旅费: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费用;(4)各种会议费:开题论证会、研讨会、成果鉴定会、专家评审会等费用;(5)专家咨询、报告费;(6)计算机使用费:包括计算机购置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上网费、维护费等;(7)仪器、设备购置费:购置课题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以及文具纸张等费用;(8)其它费用包括用于研究人员的奖励等。经费预算包括哪些内容第一,提前做好大概预算,策划时可以控制成本每一个活动的策划其实预算都是可以现有一定的标准,如果一味进行策划,但是没有考虑到预算,后期肯定也是会出现预算超标要重新来进行策划的步骤,这样肯定也是非常难处理。所以公司尽量提前做好大概的预算,如果是和策划公司来合作,也要计算好策划公司需要的费用是多少。确定了大概的预算之后,策划公司会按照我们的预算来规划不同的活动内容。第二,确定活动过程,有详细的物料表实际上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比较容易计算,而且很多公司也都可以抽调一部分的工作人员来参加到活动中。所以建议还是先做好活动过程的确认,而且活动现场的整体装饰也是要提前做好确认,这样就可以确定好整体上的详细物料表。一开始尽量还是要有大致的清单,有很多物料可能都是需要定制,所以提前做好相应的处理也会更加容易一些。可以自己公司来准备物料,也可以直接交给策划公司来进行物料选购。第三,场地、专业人员、其他费用的确认活动场地其实有很多选项,不都是唯一的,所以也是要做好整体上的费用预算,选择一个性价比较高的场地来进行合作。聘请专业人员不同,费用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性,尤其是一些演艺人员等,确实也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我们需要提前和对方沟通,尽量选择在我们预算范围内的演绎内容,这样能够为我们节省一笔费用,也可以保证活动的效果。在进行活动组织前,需要对活动经费有一个大概的预算,且需要向上一级部门、领导提供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过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进一步执行活动的相关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二)本级的决定和要求;(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四)定员定额标准;(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预算法》要求公共预算不列赤字。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另有规定外,地方不得发行地方债券。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则进行编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十三条 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九十二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1种观点: 一、社会救助金怎么申请1、社会救助金申请流程如下:(1)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明,亲笔填写承诺书,自觉履行义务;(2)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3)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核实结束后,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社会救助的对象如下:1、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者 ;2、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以致失业,无法获得收或收入中断,收入减少,而且又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者;3、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而导致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者。

第2种观点: 具体申请程序是,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第一种情形,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第二种情形,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受害人的死亡证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书》;火化通*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一、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如何申请救助金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是什么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救助金怎么申请1、救助金申请步骤如下:(1)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明,亲笔填写承诺书,自觉履行义务;(2)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3)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核实结束后,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条件如下: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3、供养的孤残儿童;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第1种观点: 投资资金有几个来源:预算内外基金、基建拨款;发行专项国债获得的资金;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的贷款。 拓展:的投资领域一般都是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扶持一些高新产业、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这些投资的领域一般都是公共性的,由职能所决定。补助有哪些条件要求?1、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2、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条件。企业只有符合补助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补助。符合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补助;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申请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补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3、资本性投入不属于补助;4、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补助。综上所述,资金来源的方式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权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金来源的方式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权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蔬菜种植、水果产业、茶叶产业、林业产业、观光类农庄、运动体验类农庄、特色文化类农庄、科教类农庄。扶持资金,只使用于投资项目,不得作为企业利润,不得用于非投资性支出(如招待费、会务费等等);批准单位对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违规操作的资金,有权收回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一级预算,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和其他方面拨款是建设单位的无偿性建设资金来源。它主要有:预算拨款和自筹资金两种。预算拨款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建设单位用于建设的资金。自筹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筹集并经批准拨给建设单位的资金。2、银行借款是指建设单位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其他银行借入的各种建设款项,如建设投资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等。3、内部形成的资金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提取留用的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留用的建设收入等。4、结算中占用其他单位帐款,是指建设单位在采购器材、工程款结算中应付未付而形成的一项临时性建设资金来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目前,向NGO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保障制度尚不完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属重大民生事项或、省临时交办事项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或未落实资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 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购,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七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采购。第 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3种观点: 投资资金有几个来源:预算内外基金、基建拨款;发行专项国债获得的资金;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的贷款。 拓展:的投资领域一般都是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扶持一些高新产业、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这些投资的领域一般都是公共性的,由职能所决定。补助有哪些条件要求?1、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2、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条件。企业只有符合补助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补助。符合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补助;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申请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补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3、资本性投入不属于补助;4、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补助。综上所述,资金来源的方式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权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可以质押财政专项资金不能用于担保,因而财政专项资金不可以质押二、质押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二)质押物情况质权所对应质押物的具体情况,例如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货品为何物。为避免于返还或实现质权时,就质押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 质押合同 中具体明确质押物的状况。(三)约定权利与义务的转让出让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 借款合同 中甲方 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四)质押物移交的时间当出让人将质押物移交于受让人占有时,该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货品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出让人迟迟不移交货品,则该合同没有生效。(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让人与受让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三、 债权转让 的条件(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民法典》第502条规定:“法律、行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政专项资金不可以用于担保,因此也不可以用于质押换取财物,质押财物的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法律客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第3种观点: 《财政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是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专项资金管理的范围、使用方式、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法规,主要规定了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使用方式、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1、专项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级的财政专户、基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等。2、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式: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和项目要求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要遵守投资程序和标准,公共服务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招标采购。3、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公开和重点项目评估等机制,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当及时追究责任。4、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各级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报告。总体而言,专项资金的合规和有效使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对于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需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调查和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财政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是促进专项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法律依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关于深化流通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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