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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比例一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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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规定,工程预付款不能超30%,主要是为了规范风险和便于财务审计,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对重大工程项目,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规定,工程预付款不能超30%,主要是为了规范风险和便于财务审计,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对重大工程项目,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是一般是合同约定的10%,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之后的30日内就要支付预付款的50%,承包人在支付预付款时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在承包人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到位后30日内再支付剩下工程款的50%,或者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款来支付大约25%到75%之间的工程进度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按照合同价款的75%作为工程预付款,每个工程会不一样,也有预付款分期支付,按照当期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也有按合同总价的百分比分期支付,如第一期支付合同总价的20%,第二期待工程达到约定的形象进度时又支付30%,第三期约定主体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四期待工程验收合格,且已完成资料归档备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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