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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买到假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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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别人起诉要反起诉的做法: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告向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近日,云南白药牙膏中含有氨甲环酸成分一事受到广泛关注,湖南一名消费者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集团”)告上了法庭。对此,江西公益人士“中国小蚂蚁”唐伟表示,“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或主张自身权益是理所应当的行为,对于此事给予他声援支持”。牙膏含氨甲环酸,消费者起诉“云南白药集团”侵权10月25日上午,湖南一名消费者以虚假宣传及违法添加处方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名消费者同时向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在全国性媒体公开澄清事实并向全国消费者致歉、向原告赔偿3.15元等。据媒体报道,起诉云南白药集团的消费者刘先生是长沙一名知名职业律师。刘先生认为,云南白药集团的虚假宣传及违法添加处方药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及全国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地也已受理了该起诉,目前云南白药尚未回应此事。上述诉讼,缘起于“氨甲环酸”在牙膏中的使用。10月21日,某平台一位女医生公开质疑云南白药牙膏中含有西药“氨甲环酸”,争议焦点是有止血效果的云南白药牙膏发挥止血作用的到底是云南白药药物活性成分,还是氨甲环酸。此事也迅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不过,10月28日记者发现,该用户的微博已全部清空。记者尝试用私信联系,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受到质疑后,10月23日,云南白药发布公告称,牙膏组合使用的所有成分均符合国家(GB22115《牙膏用原料规范》)和国际的相关通用规定,无违法添加成分,更未使用禁用成分。并称氨甲环酸是广泛用于功效牙膏中的一种常用成分。但并没有提及公众关注的“氨甲环酸”添加剂量及其在牙膏中发挥何种功效问题。云南白药还在23日的公告中称,目前国内外多种功效牙膏都使用了此成分。对此,记者走访发现,除了云南白药牙膏外,市面上至少还有5款牙膏含有氨甲环酸(凝血酸)成分。这些含有氨甲环酸(凝血酸)成分的牙膏,在其外包装及名称上多注明其具有“护龈”、“止血”功效。“在医学上,氨甲环酸(凝血酸)是广泛使用的止血药”,一名关注此次诉讼的药剂师分析称,“在牙膏中,添加氨甲环酸具体起何种功效,牙膏厂家应该正面回应予以厘清。”10月24日,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发表声明回应“牙膏中添加氨甲环酸”事件。声明称1962年日本即开始生产含氨甲环酸的牙膏,研究结果表明,该牙膏对牙龈出血有辅助减轻作用。氨甲环酸不是国家标准《牙膏用原料规范》(GB22115)所列的牙膏原料禁限用物质,但为确保使用原料安全,协会要求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综合考虑暴露量、作用部位、摄入途径等方面,对产

第3种观点: 云南白药品牌享誉中外,是中国止血愈伤、消炎止痛、活血化瘀类产品的百年品牌。但不久前却惹上了知情权官司。6月1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此案。 因认为商家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没有牙膏的主要成分的标准说明,赵先生以商家——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超市提供云南白药牙膏所含的主要成分;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宣武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在法庭上说,他于2008年12月23日从白纸坊超市处看到云南白药牙膏,包装上称“具有帮助抑制牙龈出血、修复口腔溃疡、改善牙龈肿痛、祛除口腔异味”等功效。因为他一直有口腔疾病,看到该产品如此神奇,就花19.6元购买了一支。 但是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牙膏不仅没有作用,口腔内反而时常会出现不适反应。之后他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自己可能对牙膏内的中药成分不适应。 赵先生说:凡中药成分,都可能有毒副作用,对一些人可能有治病的作用,而对其他一些人群则可能有害。但是在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却没有牙膏的主要成分的标准说明。赵先生认为,他作为消费者,应有“消法”赋予是知情权,因而将白纸坊超市诉至宣武区,要求超市提供云南白药牙膏所含的主要成分;并承担诉讼费。 白纸坊超市称,云南白药牙膏的主要成分就是云南白药活性成分,白药的具体成份属于。牙膏封面和内标上都已经明确了产品含有云南白药活性成份,我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我方出示的企业标准和备案证书上有三处提到了牙膏的主要成份,内含云南白药活性成份,与牙膏外包装上的是一致的。白药牙膏属于功效性牙膏,只起到保健作用,但不是药品。这一成分是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按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审查批准的。我们已经告知了原告牙膏的主要成份,诉讼费用不同意承担。 宣武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云南白药牙膏的主要成分就是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加之白纸坊超市在庭审中再次重申牙膏的主要成分,应视为超市已履行了告知商品主要成分的义务,但应当指出,经营者在宣传其产品时,标注成分应使用标准的原料名称及全成分表,以便使消费者能够根据商品的主要成分结合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宜自己的商品来达到消费的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别人起诉要反起诉的做法: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告向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云南白药品牌享誉中外,是中国止血愈伤、消炎止痛、活血化瘀类产品的百年品牌。但不久前却惹上了知情权官司。6月1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此案。 因认为商家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没有牙膏的主要成分的标准说明,赵先生以商家——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超市提供云南白药牙膏所含的主要成分;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宣武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在法庭上说,他于2008年12月23日从白纸坊超市处看到云南白药牙膏,包装上称“具有帮助抑制牙龈出血、修复口腔溃疡、改善牙龈肿痛、祛除口腔异味”等功效。因为他一直有口腔疾病,看到该产品如此神奇,就花19.6元购买了一支。 但是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牙膏不仅没有作用,口腔内反而时常会出现不适反应。之后他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自己可能对牙膏内的中药成分不适应。 赵先生说:凡中药成分,都可能有毒副作用,对一些人可能有治病的作用,而对其他一些人群则可能有害。但是在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却没有牙膏的主要成分的标准说明。赵先生认为,他作为消费者,应有“消法”赋予是知情权,因而将白纸坊超市诉至宣武区,要求超市提供云南白药牙膏所含的主要成分;并承担诉讼费。 白纸坊超市称,云南白药牙膏的主要成分就是云南白药活性成分,白药的具体成份属于。牙膏封面和内标上都已经明确了产品含有云南白药活性成份,我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我方出示的企业标准和备案证书上有三处提到了牙膏的主要成份,内含云南白药活性成份,与牙膏外包装上的是一致的。白药牙膏属于功效性牙膏,只起到保健作用,但不是药品。这一成分是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按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审查批准的。我们已经告知了原告牙膏的主要成份,诉讼费用不同意承担。 宣武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云南白药牙膏的主要成分就是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加之白纸坊超市在庭审中再次重申牙膏的主要成分,应视为超市已履行了告知商品主要成分的义务,但应当指出,经营者在宣传其产品时,标注成分应使用标准的原料名称及全成分表,以便使消费者能够根据商品的主要成分结合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宜自己的商品来达到消费的目的。

第3种观点: 近日,云南白药牙膏中含有氨甲环酸成分一事受到广泛关注,湖南一名消费者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集团”)告上了法庭。对此,江西公益人士“中国小蚂蚁”唐伟表示,“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或主张自身权益是理所应当的行为,对于此事给予他声援支持”。牙膏含氨甲环酸,消费者起诉“云南白药集团”侵权10月25日上午,湖南一名消费者以虚假宣传及违法添加处方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名消费者同时向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在全国性媒体公开澄清事实并向全国消费者致歉、向原告赔偿3.15元等。据媒体报道,起诉云南白药集团的消费者刘先生是长沙一名知名职业律师。刘先生认为,云南白药集团的虚假宣传及违法添加处方药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及全国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地也已受理了该起诉,目前云南白药尚未回应此事。上述诉讼,缘起于“氨甲环酸”在牙膏中的使用。10月21日,某平台一位女医生公开质疑云南白药牙膏中含有西药“氨甲环酸”,争议焦点是有止血效果的云南白药牙膏发挥止血作用的到底是云南白药药物活性成分,还是氨甲环酸。此事也迅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不过,10月28日记者发现,该用户的微博已全部清空。记者尝试用私信联系,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受到质疑后,10月23日,云南白药发布公告称,牙膏组合使用的所有成分均符合国家(GB22115《牙膏用原料规范》)和国际的相关通用规定,无违法添加成分,更未使用禁用成分。并称氨甲环酸是广泛用于功效牙膏中的一种常用成分。但并没有提及公众关注的“氨甲环酸”添加剂量及其在牙膏中发挥何种功效问题。云南白药还在23日的公告中称,目前国内外多种功效牙膏都使用了此成分。对此,记者走访发现,除了云南白药牙膏外,市面上至少还有5款牙膏含有氨甲环酸(凝血酸)成分。这些含有氨甲环酸(凝血酸)成分的牙膏,在其外包装及名称上多注明其具有“护龈”、“止血”功效。“在医学上,氨甲环酸(凝血酸)是广泛使用的止血药”,一名关注此次诉讼的药剂师分析称,“在牙膏中,添加氨甲环酸具体起何种功效,牙膏厂家应该正面回应予以厘清。”10月24日,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发表声明回应“牙膏中添加氨甲环酸”事件。声明称1962年日本即开始生产含氨甲环酸的牙膏,研究结果表明,该牙膏对牙龈出血有辅助减轻作用。氨甲环酸不是国家标准《牙膏用原料规范》(GB22115)所列的牙膏原料禁限用物质,但为确保使用原料安全,协会要求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综合考虑暴露量、作用部位、摄入途径等方面,对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卖假牙膏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同音商标致使人误解即构成侵权。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同音商标能够使人产生误解即构成商标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看是否达到相似程度令人混淆的程序。商标字母一样并不一定算侵权,特别是对于字母一样的,但颜色或者其它标志不同的,那么所认定的侵权事实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商标注册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否侵权关键看符合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一般的处理的办法就是海关拒绝报关退回处理,无主有害的货物就地销毁,有的国内贴标,当然如果前期没有做任何标签备案审核,那么这个处理周期可能会有些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一般的处理的办法就是海关拒绝报关退回处理,无主有害的货物就地销毁,有的国内贴标,当然如果前期没有做任何标签备案审核,那么这个处理周期可能会有些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不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者属于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一类标准。法律客观:《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卖假牙膏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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