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般交给人民,有时机关也会进行收取。刑事判决生效后,应当到作出生效判决的缴纳罚金。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缴纳罚金的,由第一审强制执行。第一审立案执行后,犯罪人应当到第一审缴纳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4)罚金的缴纳是在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刑事罚金缴纳方式有哪些(1)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2)强制缴纳。指人民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给拖延履行罚金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因为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罚金,说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拖延缴纳也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3)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4)减免缴纳。指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次,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再次,须经犯罪分子申请;最后,人民要查证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或免除。【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3种观点: 需要带机动车行驶证、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及处罚单(若无可不带),去当地交警大队或各支队打印违章罚款单(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去罚款单上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注意:交通违章后的罚款必须由车主本人前往办理,不能托人代办。【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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