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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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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品自愿登记办法,是指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该法规共计17条,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全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品自愿登记一般是有版权的。作品在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版权自愿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者自愿申请著作权登记后,通过核查的版权局会制作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是属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品一旦完成就能得到著作权,无需登记。但是登记了著作权能够更好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国也制定了著作权登记的流程,有需要的作者可以自愿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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