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建设单位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建设单位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1种观点: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一)、分包工程的范围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而制定的。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全文
第1种观点: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的争议和纠纷。以下是一些解决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方法:1. 协商解决当出现纠纷时,首先应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应该坐下来,认真沟通,尝试找到共同点,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快速、廉价、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2. 仲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比诉讼快速和经济。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会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观点,然后作出决定。3. 诉讼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虽然诉讼通常比较耗时和昂贵,但是它可以提供更强的强制力和更广泛的救济。总之,处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需要谨慎和耐心。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应该坚持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2种观点: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一、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最低一级为劳动分包的资质,因此具有不同资质的单位也有可能承接劳务分包,但反过来,具有劳动分包资质的单位却不能承接施工工程分包。二、转包的责任承担问题转包的责任承担问题:各种情况下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分配和法律后果:第一种情况: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责任,一般不涉及非法所得的收缴等责任。第二种情况:劳务分包的特有规则:工程分包禁止再分包,但工程分包人可以再进行劳务分包,当然总承包人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并且劳务分包无须发包人认可。相对应地,在劳务分包的条件下,劳务分包人是自行管理的,在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负责,不直接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在未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的合法的分包人承担责任,不直接对总承包人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四种情况:肢解发包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相应法律后果与承包人无关。第五种情况:建筑工程承包行为违法的行政处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1种观点: 1、对分包商的选择:分包商的选择是干好工程项目的关键。根据《建筑法》、《民法典》、《招投标法》的规定,选用分包商时必须坚持如下原则:①主体和基础工程必须自己组织施工;②分包商必须具有营业许可证,其资质必须符合工程类别的要求;③必须经过业主同意许可;④分包商不能再分包。选择的条件:一是工程项目的类别、结构形式和工程技术含量;二是分包商的资质、社会信誉、服务态度以及施工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选用。根据工程招投标的进展,有目的地选择两三家进行考察、筛选,有些项目可以让分包商介入到投标活动中来,协助施工企业疏通关系,解决投标费用及保证金问题。2、与分包商合同的签订:总分包合同是总分包管理的最基本的法规性文件。首先,分包商必须全部承认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责任、义务等所有条款;其次,工期、质量、安全等条款必须在主合同标准的基础上要有所提前和提高。为保证主要目标的实现,可以要求分包商抵押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第三是合同中要明确总分包结算办法、材料供管方式,要明确应有分包商承担的各项费用(如环保、扰民、暂住户口、计划生育、社会公益等);第四是各种技术资料必须由总包整理保管、分包商协助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第五是分包商对总承包商负责,未经许可分包商不得同业主、监理、建管部门发生任何联系、避免管理失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分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分包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建筑行业施工资质,否则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在工地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亡的情况下,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资质,也会导致有资质的发包人承担工伤或工亡的赔偿责任。2、合同一定要约定相应的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签单人员,这样有利于管控施工现场的用料开销,避免他人随意签单给公司造成损失;3、工程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时间也是该类合同中极为重要的条款。如果验收标准不明确或验收不合格,将直接导致施工方无法获得相应的工程款。4、建筑工程往往对工期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工程的工期、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降低工程逾期完工的损失风险;5、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尤其是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包工头或经营状况不佳的承包单位,建议将施工工人的工资直接代替承包方发至工人手中;这样可以避免承包人截留工人工资,而引起工人停工、等不利于工程正常进展的事项发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3种观点: 【分包商管理】施工中对分包商的管理 1、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完整的组织机构是总承包商控制分包商的基础,作为总承包商必须配备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为首的高效精干的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实际和分包方式可以考虑由分包方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部副经理,落实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对所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计划、技术质量方针以及双文明建设的规定。项目部设置的“五部一室”中的质安部、工程技术部可以让分包商的人员参加,但必须保证人员的素质要高,业务要过硬。在此,笔者强调,作为较大项目的分包管理,针对分包队伍整体素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势必要求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班子成员自身的素质要更好、管理水平要更高,才能从工程开工准备、现场布局、施工过程的控制、施工计划安排与落实,以及与业主、监理单位的协调等全部工作对分包商始终具有较强的驾驭能力、较高的权威性、不致于形成喧宾夺主的局面。 2、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的过程是根据工程质量形成时间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对分包商的开工准备、人员组成、技术方案以及企业资质进行全面的检查与控制,确保所选择的分包商具有相应的实力。事中控制是对工程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与控制,实现过程精品。事后控制是对工程竣工、资料校验整理以及保修等工作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 质量控制监督是以施工验收规范为标准,对完成各个工序、分部项的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坚决给予处理或返工。 质量控制的程序是贯彻以自检为基础的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检制”检查记录,对分包的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内容不予验收,只有由总承包商质检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报监理检查验收,未经业主、监理签字认可,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作好安全控制:总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把分包方的安全管理列为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分包商也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且有职、有责、有权,安全员要持证上岗,业务熟练。 要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国家、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编制项目的安全保证措施,并向分包商贯彻实施;分包商必须增加合格的安全设施的投入;加强安全检查和考核,发现有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解决;严格检查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奖罚,行政处罚挂钩。 4、保证工期的控制:保证工期对施工企业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成本、提高建设单位和社会的经济效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为此,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到:按总分包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拨付工程款;每天按节点要求控制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调整,每日召开调度会,协调有关单位的关系;建立奖罚制度,对无力保证工期者,总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5、建设文明现场的控制: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是显示施工企业品牌的重要手段,多年来通过实施“CI战略”,取得了重大成就。分包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总承包商的形象,所以,总承包商工作的落脚点应放在分包商的身上。首先要使分包商从思想上认识到建设文明现场的重要意义,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创建文明工地的资金和物资的投入;其次,应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有影响、大体量的工程在战略上要有高起点、高标准、争创一流的思想;第三,抓文明施工一定要与安全生产、质量创优相结合。 6、强化资金控制:对总承包商而言,资金是管理、管好分包商的重要因素。首先,做为总承包商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按照总分包合同的规定付款,决不能超付;其次,要求分包商每月按期上报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作量,总承包商要留足本月实际发生的材料挑拨、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等费用,还要留足根据工作量计算的总承包管理费、质量保修金以及代交的税金;第三,资金的拨付要与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挂钩,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可;第四,财务人员,材料人员要详细掌握分包商的债权债务,人工费的发放和资金利用情况,时时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做到有据合理的控制;第五,严格印章管理,绝不允许分包商利用总包的名义在社会上签订供货合同和借款协议;第六,要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达到工完帐清。 7、加强料具的控制:工程施工的过程也是材料消耗的过程,在项目成本中料具的费用约占60%-70%。因此,加强对分包商材料的供应、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总体项目的经济效益十分重要。第一,项目开工前由预算部门、计划部门根据图纸编制工程分部和整体的材料计划,作为采购和供应给分包商的材料依据;第二,工程所需要的主材及大宗材料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核算的办法;第三,工程所用材料,劳务分包商凭限额领料单领取,分发材料,专业分包商必须采取调拨方式,做到谁使用、谁保管、谁核算,所余材料按退库标准回收,超定额部分由分包商无偿补充。施工机具、周转材料执行租赁制度,按月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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