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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 四种特殊情形保险公司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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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的交通意外险包含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四大交通工具,区别在于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障范围会出现些许变化。2、飞机意外假如你是不固定地乘坐不同交通工具,买份交通工具意外险包含航空意外,是比较适合的。若是经常出差当“空中超人”来回飞的话,建议还是买份专业的航意险。坐过飞机的多接触过航意险,每次花费20元为乘坐飞机的旅程购买一份保障。现在各大保险公司推出了航空意外年度保险,一次投保,保障一年乘飞机造成意外伤害。以中国人-保的“航空意外年度险”为例,10元=100元不同级别的7档方案报价灵活满足不同人群需求,保额最高200万。3、火车意外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比航意险的保障范围更大,除了保障乘坐飞机时的意外风险外,乘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均会赔偿。以我五一出游购买的人保交通工具意外险为例,火车意外保额30万,还是不错的。4、轮船意外乘坐轮船出游情调是肯定有的,但千万别忘了购买轮船意外险,人保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就包括了乘坐轮船遭受意外伤害的赔偿,保额高达30万。5、汽车意外汽车意外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率最高的,平常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出游时,千万记得买个“护身符“——交通工具意外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2种观点: 一、意外保险车祸给赔偿吗1、意外保险车祸给赔偿。意外险是可以赔偿车祸的,但是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如果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100%的责任,意外险可以理赔,可以申请医疗费用、伤残及身故的理赔。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什么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车、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或特大事故20日内作出;3、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的交通意外险包含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四大交通工具,区别在于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障范围会出现些许变化。2、飞机意外假如你是不固定地乘坐不同交通工具,买份交通工具意外险包含航空意外,是比较适合的。若是经常出差当“空中超人”来回飞的话,建议还是买份专业的航意险。坐过飞机的多接触过航意险,每次花费20元为乘坐飞机的旅程购买一份保障。现在各大保险公司推出了航空意外年度保险,一次投保,保障一年乘飞机造成意外伤害。以中国人-保的“航空意外年度险”为例,10元=100元不同级别的7档方案报价灵活满足不同人群需求,保额最高200万。3、火车意外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比航意险的保障范围更大,除了保障乘坐飞机时的意外风险外,乘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均会赔偿。以我五一出游购买的人保交通工具意外险为例,火车意外保额30万,还是不错的。4、轮船意外乘坐轮船出游情调是肯定有的,但千万别忘了购买轮船意外险,人保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就包括了乘坐轮船遭受意外伤害的赔偿,保额高达30万。5、汽车意外汽车意外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率最高的,平常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出游时,千万记得买个“护身符“——交通工具意外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该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不是。租房一般是由房东缴纳税费。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获得了收益,应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之一是租赁税。顾名思义,这种税来自房屋租金,是根据租金和某些标准征收的。租赁税由房屋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管理单位缴纳。产权抵押的,由抵押人支付;产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不在物业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物业托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租赁房屋应按双方约定交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3种观点: 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意思是,可以保障车上人员意外事故的保险产品,主要可以保障身故、残疾、意外医疗等。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可以选择跟人或者跟车,如果选择跟人,则可以保障被保险人无论在哪一辆车上,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就可以获得理赔,如果选择跟车,那么无论是谁在被保险车辆上,发生保险事故后都可以获得理赔。意外险,别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可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医疗给付等。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补充意外保险是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这类险种发挥了新农合和商业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有利于农村居民和基层组织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补充意外保险可以更好的帮助人们维护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赔偿。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单独不接受保险,而是作为意外伤害伤残死亡保险的附加险接受保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保险的性质不同。驾乘意外险属于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险的商业险主险。2、保险额度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元确定,只能购买一份,保额不累加;而驾乘意外险可累加投保。3、保障范围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包括了车辆行驶、停放、维修时发生事故;驾乘意外险只能保障车辆行驶中发生的意外,不保障在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4、保险标的不同。车上人员意外险是跟车的,即保险的目标只能是投保车辆上的人;而驾乘意外险可以选择跟车,也可以选择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保险的性质不同。驾乘意外险属于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险的商业险主险。2、保险额度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元确定,只能购买一份,保额不累加;而驾乘意外险可累加投保。3、保障范围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包括了车辆行驶、停放、维修时发生事故;驾乘意外险只能保障车辆行驶中发生的意外,不保障在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4、保险标的不同。车上人员意外险是跟车的,即保险的目标只能是投保车辆上的人;而驾乘意外险可以选择跟车,也可以选择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3种观点: 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意思是,可以保障车上人员意外事故的保险产品,主要可以保障身故、残疾、意外医疗等。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可以选择跟人或者跟车,如果选择跟人,则可以保障被保险人无论在哪一辆车上,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就可以获得理赔,如果选择跟车,那么无论是谁在被保险车辆上,发生保险事故后都可以获得理赔。意外险,别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可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医疗给付等。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补充意外保险是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这类险种发挥了新农合和商业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有利于农村居民和基层组织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补充意外保险可以更好的帮助人们维护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赔偿。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单独不接受保险,而是作为意外伤害伤残死亡保险的附加险接受保险。

第1种观点: 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机动车参加保险后,并不意味着保险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凡下列情形均属除外责任1、无证驾驶所谓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或超越准驾车型车种。无证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此造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凡下列情况均被视为无有效驾驶证:(1)没有驾驶证;(2)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3)持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持实习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6)持实习驾驶证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7)驾驶证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副证超过“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据”上的有效期;(8)虽有驾驶证,但未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2、酒后驾车酒后开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对因酒后开车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3、人工直接供油机动车行驶中,遇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用人工直接供油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对由此引起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4、故意行为指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有意识地损坏或指使他人损坏保险车辆的行为(如蓄意焚车、推车入崖等)。凡是因故意行为导致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一律拒绝赔偿。5、违法行为指利用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发生的行为,如利用保险车辆走私,贩毒、贩私等。只要是因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6、战争、军事冲突或损失保险车辆因战争、军事冲突、等引起的被扣留、被没收、被砸等造成的保险车辆的一切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7、本车损失本车货物撞击本车或腐蚀本车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8、扩大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而继续使用.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9、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引起的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0、自然损失自然磨损、朽蚀、车辆自身故障,轮胎爆裂等不属于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2种观点: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是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根据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外力损失:碰撞、倾覆、坠落;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外物损失: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自然灾害:龙卷风;雷击、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法律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车辆损失险是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一般车辆损失险的计算公式是基本保费等于新车购置价乘费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该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2种观点: 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意思是,可以保障车上人员意外事故的保险产品,主要可以保障身故、残疾、意外医疗等。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可以选择跟人或者跟车,如果选择跟人,则可以保障被保险人无论在哪一辆车上,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就可以获得理赔,如果选择跟车,那么无论是谁在被保险车辆上,发生保险事故后都可以获得理赔。意外险,别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可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医疗给付等。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补充意外保险是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这类险种发挥了新农合和商业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有利于农村居民和基层组织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补充意外保险可以更好的帮助人们维护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赔偿。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单独不接受保险,而是作为意外伤害伤残死亡保险的附加险接受保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该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1种观点: 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该不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不仅是法律、保险专业人士存在分歧,甚至其他社会行业一直都在关注的话题。这个问题源于人们对《保险条例》第22条的不同理解。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对四种特殊情形的理赔作出特殊规定:1、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2、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但本条规定对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如何处理未作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其它人身伤亡损失应当免赔。理由:1、第22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时,相关事故责任人应成为重点惩治和打击对象,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一定意义上让这些责任人逃避了法律责任。2、抢救费用属于医疗费用的一种,既然《保险条例》只列出抢救费用,且保险公司还可追偿,则其它人身伤亡损失交强险不予理赔的意向应当十分明显。3、假定保险公司对其它人身伤亡损失应当理赔,与抢救费用相比,更应规定保险公司具有追偿权,特别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一切赔偿费用最终落实到被保险人身上才符合公理。既然《保险条例》第22条未对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及追偿作明确规定,则意味着《保险条例》的本意并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某二审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该法又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由规定。这说明,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方式应以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合同内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也把除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因此,由于本案致害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只应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事后还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包括伤亡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参见:2010年5月17日广西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损失仍应赔偿。理由:1、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上述四种责任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第2种观点: 一、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依据1、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人伤不同赔偿的依据不同,赔偿项目所需要的单证具体如下:(1)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2)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3)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4)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明。(5)死亡补偿费:需要提供死亡证明。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交通事故结案需要注意什么1、分清双方的责任。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过细计较责任,反正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警队的罚款多少、是否吊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驾车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责任,所要争的是责任的大小。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审查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赔,交警队也不会要求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警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关于赔偿项目,可以查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问保险公司向对方支付的赔款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主要看在交警队结案时能否把住赔偿项目的关了。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在肇事双方各自应付的责任和应予赔偿的项目确定以后,就需要向受伤者支付赔款。注意:在向对方支付赔款的同时一定要拿回相关的单证,否则就不要付钱,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不同的赔偿项目所需要的单证如下: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可在诊断证明上写清)、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明。死亡补偿费:需要提供死亡证明。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两个单证有保险索赔时缺一不可。

第3种观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二、交通事故理赔手续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而要获得赔偿就要按照交通事故理赔程序来申请获得。下文就是交通事故理赔程序的步骤:(一)明确责任若肯定负责任,则向保险公司报案;若肯定不负责任,则不必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二)报案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三)定损带《车辆出险登记表》找理赔部定损员以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并给您一张《定损单》。注意:不要遗漏修理项目;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四)修车1、将车、《定损单》一起交修理厂。修理厂按《定损单》修车,并给您一张《提车单》作提车证明。2、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提车,并向修理厂索要:《修车》、《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均须盖修理厂公章)。(五)开事故证明修完车后,带对方车的修车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结案后,您得到一张《事故证明》(盖交通队公章),并拿回自己被扣证件。(六)递交单证《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均交保险公司理赔部。(七)领赔款递交索赔单证后,接到保险公司领赔款通知,带身份证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赔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险保险误工费由保险公司赔偿,车险撞人误工费 ,依据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事故造成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减少实际收入,应当赔偿误工费,如果当事人轻微受伤,不需住院,或者住院期间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况,不支付误工费,误工费应当提供伤病期间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如果收入没有减少,不能支付误工费。法律依据:《最高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一、驾驶员意外险赔偿范围是什么1、驾驶员意外险赔偿范围如下:(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驾驶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意外残疾,驾驶过程中意外致使身体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等级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意外医疗,被保险人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按比例报销。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人身意外险赔偿范围是什么人身意外险赔偿范围如下: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为: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一、意外保险车祸给赔偿吗1、意外保险车祸给赔偿。意外险是可以赔偿车祸的,但是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如果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100%的责任,意外险可以理赔,可以申请医疗费用、伤残及身故的理赔。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什么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车、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或特大事故20日内作出;3、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外险是可以赔偿车祸的,但是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1、如果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100%的责任,可以申请医疗费用,伤残及身故的理赔。2、如果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负主要的责任(70%),可以申请医疗费用,伤残及身故的理赔。其中医疗费用总费用的70%进行理算。3、如果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负同等责任(50%),可以申请医疗费用,伤残及身故的理赔。其中医疗费用总费用的50%进行理算。法律依据:《人身意外险》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是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意外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保障项目分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1种观点: 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该不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不仅是法律、保险专业人士存在分歧,甚至其他社会行业一直都在关注的话题。这个问题源于人们对《保险条例》第22条的不同理解。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对四种特殊情形的理赔作出特殊规定:1、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2、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但本条规定对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如何处理未作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其它人身伤亡损失应当免赔。理由:1、第22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时,相关事故责任人应成为重点惩治和打击对象,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一定意义上让这些责任人逃避了法律责任。2、抢救费用属于医疗费用的一种,既然《保险条例》只列出抢救费用,且保险公司还可追偿,则其它人身伤亡损失交强险不予理赔的意向应当十分明显。3、假定保险公司对其它人身伤亡损失应当理赔,与抢救费用相比,更应规定保险公司具有追偿权,特别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一切赔偿费用最终落实到被保险人身上才符合公理。既然《保险条例》第22条未对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及追偿作明确规定,则意味着《保险条例》的本意并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某二审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该法又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由规定。这说明,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方式应以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合同内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也把除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因此,由于本案致害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只应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事后还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包括伤亡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参见:2010年5月17日广西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损失仍应赔偿。理由:1、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上述四种责任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第2种观点: 一、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依据1、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人伤不同赔偿的依据不同,赔偿项目所需要的单证具体如下:(1)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2)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3)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4)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明。(5)死亡补偿费:需要提供死亡证明。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交通事故结案需要注意什么1、分清双方的责任。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过细计较责任,反正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警队的罚款多少、是否吊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驾车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责任,所要争的是责任的大小。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审查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赔,交警队也不会要求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警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关于赔偿项目,可以查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问保险公司向对方支付的赔款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主要看在交警队结案时能否把住赔偿项目的关了。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在肇事双方各自应付的责任和应予赔偿的项目确定以后,就需要向受伤者支付赔款。注意:在向对方支付赔款的同时一定要拿回相关的单证,否则就不要付钱,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不同的赔偿项目所需要的单证如下: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可在诊断证明上写清)、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明。死亡补偿费:需要提供死亡证明。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两个单证有保险索赔时缺一不可。

第3种观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二、交通事故理赔手续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而要获得赔偿就要按照交通事故理赔程序来申请获得。下文就是交通事故理赔程序的步骤:(一)明确责任若肯定负责任,则向保险公司报案;若肯定不负责任,则不必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二)报案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三)定损带《车辆出险登记表》找理赔部定损员以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并给您一张《定损单》。注意:不要遗漏修理项目;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四)修车1、将车、《定损单》一起交修理厂。修理厂按《定损单》修车,并给您一张《提车单》作提车证明。2、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提车,并向修理厂索要:《修车》、《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均须盖修理厂公章)。(五)开事故证明修完车后,带对方车的修车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结案后,您得到一张《事故证明》(盖交通队公章),并拿回自己被扣证件。(六)递交单证《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均交保险公司理赔部。(七)领赔款递交索赔单证后,接到保险公司领赔款通知,带身份证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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