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食品标签须体现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标签问题有什么食品标签问题有:1、短秤少量,包装物充当净重;2、出现利用包装以次充好,偷梁换柱;3、产品名称概念模糊;4、涂改日期肆无忌惮;5、二次包装污染严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包装外随处可见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每件预包装食品都应有与之一一对应的标签。食品标签能够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还可以通过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对公共健康和科普宣传起到重要作用。在食品标签上明示的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也是对生产经营者的保护。超过标签上的保质期限或消费者因贮存不当而出现问题,生产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一、进口食品有类别编号吗?1、进口食品有类别编号。2、首先,进口食品是有类别编号的。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3、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商品编号(HS编码)、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查询方式: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二、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查询1、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可以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查询。2、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门户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3、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商品编号(HS编码)、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查询方式: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五十条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2种观点: 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中文标识按规定应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以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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