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法律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事处、镇接受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管理建筑垃圾的办法是:建筑垃圾的处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筑垃圾的定义是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而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法律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事处、镇接受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可以报警的,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倒建筑垃圾的处罚标准,分别是: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倒建筑垃圾归哪个部门管乱倒建筑垃圾归执法局、特勤队管。执法局、特勤队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乱倾乱倒,运输建筑弃土的车辆不覆盖篷布,不密闭运输,沿街撒落,带泥上街,脏车入城等一系列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整治。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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