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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的办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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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包不可以再分包,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再分包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2种观点: 1、什么情况都不能分包后在进行分包,分包只能一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哪些情况分包再分包是合法的1、什么情况都不能分包后在进行分包,分包只能一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什么情况分包再分包是合法的1、什么情况都不能分包后在进行分包,分包只能一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哪些情况的分包再分包是合法的1、什么情况都不能分包后在进行分包,分包只能一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哪种情况的分包再分包是合法的1、什么情况都不能分包后在进行分包,分包只能一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什么样的情况分包再分包是合法的1、什么情况都不能分包后在进行分包,分包只能一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连带责任。中国法律规定总包对分包在分包做成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1种观点: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包合同管理程序有:1、项目经理参与拟定合同草稿;2、项目控制部拟定合同草稿;3、项目管理中心初审合同草稿等。分包合同管理标准有:1、明确分包合同的管理职责;2、对分包合同实施监控;3、分包合同变更处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工程分包合同和外包劳务合同总称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项目成本经理和分包单位协商拟定,经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双方正式签定。二、项目选择分包单位应遵循公司《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再选择时需进行招标工作。分包商的选择,合同的签定执行《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同评审办法》及《项目部合同评审及管理细则》。三、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工程造价、施工期限及其他双方认为应明确的事项。2、总包单位的主要职责:A、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计划和综合进度计划,组织分包单位配合总包进行施工。B、向分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核并签定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图预算分包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C、为分包单位创造条件:做好分包单位需用的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除地上地下障碍物、接通分包单位施工用的水源、电源通道路设塔吊路基供材料设备堆放场地通现场积水装夜间施工照明等。D、负责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验收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第2种观点: 监察部门和招监办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压证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如不按期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2充分发挥合同主体相互监督的作用项目业主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若因特殊情况、公开,切实履行合同,建设单位需如实填写《工程类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跟踪监督反馈表》,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所管辖区域钢材建设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监理日志和考勤登记等情况,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质检员及安全员和监理方的项目总监,确保中标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真实到岗。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实现招投标市场和工程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计入企业资信资料档案.1坚持压证施工和巡查制度有关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主要技术负责人,将按相应法律法规严格查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通报相关单位,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到岗(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的及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加强对中标项目经理的考勤,严格按合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并严格执行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回注册则个证书原件的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项目经理真实到位,招投标监管督查小组应按照公平、进度和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不予办理后续手续、公正的原则,对不提供原件压证的,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并达到质量目标,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施工员,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压证施工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其余的性投资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未竣工前,作为审核投标单位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专监及现场监理员到岗到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压证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跟踪监管发现的不良行为,严格按照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及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招投标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抽查施工日志,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施工单位提出调换新项目经理的申请,凭主体结构验收证明及《反馈表》至压证部门办理项目经理证退证手续,负责压证实施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考核、管道,经建设单位认可,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廉政准入和诚信履约准入互动,取得行业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项目跟踪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的责任主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到岗情况,并设立投标单位资信档案、健康有序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不予签订合同。

第1种观点: 劳务分包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应在企业评价确定的合格分包方中选用,进入施工现场后查验该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签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一、怎样注册建筑劳务公司成立建筑劳务公司首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然后办理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接着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详细的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1、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2、法定代表人相片(1寸相片2张);如注册地为海珠区,需提供全体股东相片(1寸相片2张);3、各股东间股权分配情况;4、自拟公司名称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5、自拟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需要提供批文);再由工商局审核通过;6、公司住所的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以上并经房管局备案)一式二份及相关产权证明(非住宅);如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必须要消防科的消防验收许可证;7、如果法人做股东需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查名,执照、代码、地国税、基本户正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开户;如果只有一人股东成立公司,需另个提供多一个监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建筑劳务公司需要在技术负责人、净资产、技术工人等方面上符合注册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在众多的建筑资质中,一般情况下都会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但是劳务资质的标准较低,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以上资格或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资格,这两者具备其中一项即可。二、净资产企业净资产至少达到200万,如果是新设立的企业,不必考核净资产。但是,如果企业是把劳务资质作为增项资质来办理,那么净资产应当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三、技术工人技术工人是指拥有各项操作技能的建筑工人,需要经过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方可。数量方面,应当不少于50人。四、工作场所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一点不必细说,一般在工商注册都会要求提供产权证和租房合同。五、现场管理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劳务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二、劳务分包的特点是什么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的合同,也不是企业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依附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衍生出来的合同。1、劳务作业承包企业应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在企业资产和经营场所方面,在企业主要人员职称资格方面,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数量方面,技术工人的数量方面,均体现在劳务分包资质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有明确的规定。2、劳务分包的内容应该是整个工程的劳务部分。劳务作业分包一般包括木工、砌筑、抹灰、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石制作十三种作业,每种作业都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标准和作业的范围规定。3、劳务分包一般只包工。机械设备、机械手等由劳务作业方提供。一般都是日工资单价乘以总工期天数计算劳务费用。三、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有哪些?(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二)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正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正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五)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六)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七)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正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八)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正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九)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第2种观点: 监察部门和招监办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压证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如不按期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2充分发挥合同主体相互监督的作用项目业主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若因特殊情况、公开,切实履行合同,建设单位需如实填写《工程类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跟踪监督反馈表》,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所管辖区域钢材建设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监理日志和考勤登记等情况,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质检员及安全员和监理方的项目总监,确保中标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真实到岗。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实现招投标市场和工程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计入企业资信资料档案.1坚持压证施工和巡查制度有关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主要技术负责人,将按相应法律法规严格查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通报相关单位,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到岗(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的及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加强对中标项目经理的考勤,严格按合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并严格执行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回注册则个证书原件的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项目经理真实到位,招投标监管督查小组应按照公平、进度和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不予办理后续手续、公正的原则,对不提供原件压证的,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并达到质量目标,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施工员,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压证施工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其余的性投资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未竣工前,作为审核投标单位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专监及现场监理员到岗到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压证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跟踪监管发现的不良行为,严格按照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及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招投标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抽查施工日志,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施工单位提出调换新项目经理的申请,凭主体结构验收证明及《反馈表》至压证部门办理项目经理证退证手续,负责压证实施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考核、管道,经建设单位认可,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廉政准入和诚信履约准入互动,取得行业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项目跟踪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的责任主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到岗情况,并设立投标单位资信档案、健康有序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不予签订合同。

第3种观点: 【分包商管理】略谈项目管理中的分包管理 实践中常见有:分包商甚至是次分包商以总包名义采购材料;业主未经总包同意直接付款给分包商、材料商甚至次分包商;分包合同结算方式与总包合同结算方式不一致,等等,诸如此类不规范的行为使得总包方因此无辜亏损。分包合同管理不当引起的后果小则使项目亏损,大则使公司破产,分包合同管理应当引起所有建筑企业的高度重视。笔者谨以本文给大家一些操作建议。 一、分包商的选择 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司作为分包商,确保分包合同效力,以便通过合同有效地管理分包。 二、分包合同的签订 除价格条款外,应当注意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相关附件的对应性。例如,付款方式同比例,质量标准一致性,违约责任的转移承担,等等。鉴于分包工程的特殊性,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付款条件尤其是完工款、结算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上,应当注意区分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常见分包合同约定有“工程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完毕”后支付完工款及结算款等字眼。由于这里的“工程”指的是分包工程还是总包工程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常常为付款条件是否构成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均愿意与总包合同履行同步,这里的“工程”应明确界定为总包工程。 2.为了更好地管理分包商,应约定在支付进度款前,总包有权要求分包商提供前期工程款专款专用的相关证明。 3.对于分包工程签证、结算等往来联系函件,应约定分包不得直接联系业主;未征得总包同意,分包与业主之间的往来文件对总包没有约束力。 4.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应约定明确。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工程保修期限规定的是最低标准,具体工程部位的保修期限则更多地留给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实践中,常见有分包合同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支付,但具体分包工程保修期限却未作约定,致使有的分包商甚至以保修款付款条件约定不明,主张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三、分包合同的履行 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包管理条例外,尚有其他几点注意事项: 1.分包商履约担保。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分包商,应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一旦出现分包商履约不得力、不到位等违约或侵权情形时,总包方除了有权从工程款中抵扣相应款项外,还有权以分包商事先提供的履约担保抵偿因此发生的债务。 2.对于分包工程签证,格式宜统一由总包起草,总包在收到分包商的签证单后,签字或盖章时应注明“以业主最终确认为准”,避免总包先予确认而业主却不确认使得总包无辜受损。 3.在分包商施工不得力,总包自行施工或者委托第三方施工前,应先经催告。只有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总包商给予的宽限期内仍不能消除违约状态时,总包才可代为施工或者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对于分包商已完成施工界面应通过第三方见证的方式加以固定,以避免因已完工程量无法确定发生争议。 4.结算时,在将分包商编制的结算书作为总包工程结算资料的一部分送交业主审核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分包商与业主的直接接触。如确有必要对分包结算资料不作任何改动直接送交业主,则应要求分包就结算资料声明仅是分包自行编制计算,在未经业主审核且业主审核结果未经总包书面同意前,结算金额对总包没有约束力。 5.指定分包问题。由于实践中,指定分包往往并不听从总包管理,导致总包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均无法有效管理,进而致使整体工程进度延误、质量不达标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等等。而总包合同中,业主往往要求总包对总包范围内的一切事项包括指定分包工程质量、进度等也应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总包应积极留存实施管理行为的相关记录,对于所实施的管理指令应同时抄送业主和监理。如果业主在总包合同中保留了对指定分包的更换权,在出现分包方严重违约、总包方要求业主更换分包而业主对此却不作任何积极指示时,因此产生的后果业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包管理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口径,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分包管理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 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2种观点: 分包方式:1、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2、劳务作业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3、按照合同签订形式分为自由分包,指定分包和分包。【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3种观点: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业分包不可以再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但是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也可以将其分包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之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作业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包管理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口径,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分包管理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 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包不可以再分包,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再分包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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