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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加强分承包管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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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包受总包管理,但是甲方负责管理总包。甲方,即建设单位,甲方分包工程是指甲方承担从总承包商那里承包一部分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业分包,首先要弄清楚专业,一般房建项目从合同角度按:地基基础(主要是地基和桩基础)、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当然结构也有分包,而且也有双包、劳务分包(清包)、和大清包(带辅材和小型机械)等。当然,还有房建外的项目,还有很多分包专业,如工业炉窑、工业管道、机械设备等很多专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包受总包管理,但是甲方负责管理总包。甲方,即建设单位,甲方分包工程是指甲方承担从总承包商那里承包一部分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分包合同管理程序有:1.项目经理参与拟定合同草稿;2.项目控制部拟定合同草稿;3.项目管理中心初审合同草稿;4.项目控制部与与分包沟通、洽商合同、确定合同内容,项目经理参与分包沟通洽商。分包合同管理标准有:1.明确分包合同的管理职责;2.对分包合同实施监控;3.分包合同变更处理。一、怎么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和违法分包三者的区别一、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的分包条件不同:劳务分包无需事先获得分包人的同意便可以进行分包;而工程分包却不同,它会受到总承包人的一系列的,如果要分包并且事先获得经发包人的同意。2、合同标的指向不同:劳务分包合同标的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标的指向的是承包部分项的工程。3、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如果是劳务分包,劳务分包人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专业工程分包的话,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等。4、分包的主体资质不同:劳务分包人所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专业工程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二、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二、分公司的资质可以做到招标吗我们都知道,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项目招标并与承包商签订项目合同,否则被视为违法;此外,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也是一项非法分包行为,因为该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中标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移交给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实质上,总公司分包给分公司的施工建设,导致违法分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包商的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建设工程无效,人民可以依照规定,收取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总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最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无法申请资质,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为承包商提供施工服务,以履行与总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各种规定。三、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什么?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的范围;2、建设工期。中间交工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时间;3、工程质量标准;4、工程造价;5、技术资料交付时间;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7、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8、竣工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9、质量保证范围和期限;10、相互合作条款,违约责任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合法分包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为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是分包合同本条规定的分包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因此,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都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是,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不同的是,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中标人(承包人)可以分包合同,法律一般不予禁止之所以允许分包合同,是因为中标人(承包人)对完成某部分工作不一定具有优势,将该部分分包给有优势的第三人完成,对招标人(发包人)不仅没有损害反而有利。不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还是对分包合同作了一些,包括:1、分包的只能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主体或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出去。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应当具备完成分包任务的相应资格条件。3、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4、接受分包的人应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二、签订分包合同应注意什么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应该注意:1、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2、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3、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4、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5、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允许分包工程的,承包方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解除承包合同、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2种观点: 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一、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  1、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两者涵盖的范围有明显的却别。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则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  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在专业工程范围内只是专业工程分包内容的一部分。  2、在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主体选择上是不同的。  我国对建筑企业施行资质管理制度。如上文,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分为三个序列,即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劳务 分包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而专业工程分包要求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业承包资质。  3、法律对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管理不同。《建筑法》中对专业工程分包有明确规定。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虽然目前对劳务分包的规 定并没有上升的法律层面,但是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 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最 高人民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行为的。  4、专业工程分包允许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但是不得将专业工程本身再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或者转包。  5、在劳务分包企业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义务后获得的是劳务报酬和一定的劳务管理费用。  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获得的工程价款中除劳务报酬部分外还有提供的技术、管理、材料等费用。这一区别也是由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决定的。二、劳务分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劳务分包不具有资质的人,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分包人要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并且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务分包再分包不合法。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1种观点: 监察部门和招监办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压证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如不按期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2充分发挥合同主体相互监督的作用项目业主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若因特殊情况、公开,切实履行合同,建设单位需如实填写《工程类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跟踪监督反馈表》,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所管辖区域钢材建设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监理日志和考勤登记等情况,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质检员及安全员和监理方的项目总监,确保中标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真实到岗。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实现招投标市场和工程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计入企业资信资料档案.1坚持压证施工和巡查制度有关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主要技术负责人,将按相应法律法规严格查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通报相关单位,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到岗(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的及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加强对中标项目经理的考勤,严格按合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并严格执行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回注册则个证书原件的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项目经理真实到位,招投标监管督查小组应按照公平、进度和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不予办理后续手续、公正的原则,对不提供原件压证的,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并达到质量目标,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施工员,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压证施工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其余的性投资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未竣工前,作为审核投标单位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专监及现场监理员到岗到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压证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跟踪监管发现的不良行为,严格按照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及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招投标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抽查施工日志,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施工单位提出调换新项目经理的申请,凭主体结构验收证明及《反馈表》至压证部门办理项目经理证退证手续,负责压证实施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考核、管道,经建设单位认可,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廉政准入和诚信履约准入互动,取得行业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项目跟踪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的责任主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到岗情况,并设立投标单位资信档案、健康有序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不予签订合同。

第2种观点: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日常管理中注意的问题 对参与施工的分包队伍,施工企业应强调分包队伍是项目部的管理单元,将其内部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建设、驻地布局、外部形象、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管理等纳入项目部管理体系中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规定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商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控制管理,接受上级监督检查,杜绝以包代管现象。项目部必须对劳务分包商明确各项考核目标、指标,制定奖惩措施,兑现奖罚承诺,形成良性竞争氛围,充分调动分包商积极性。 为了维护工程分包队伍中农民工的权益,企业应规定项目部必须监督劳务分包商及时完善用工手续,签订用工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避免出现用工纠纷,在发放民工工资方面,鼓励项目直接代发工资的做法。为了规避风险,企业从制度上应明确规定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商的债权、债务实施监控,督促分包商及时清还设备租赁费、材料费等;严禁项目部为分包商提供各类担保,严禁分包商以项目部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禁止分包商刻制带有总包单位名称字样的印章,严格控制使用项目部相关印章的范围。同时,制度还应规定项目部必须明确规定与分包商的结算、付款程序,严格结算、付款审批手续,坚持按合同办理结算,不得超付,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 企业下属各单位及项目部须组织策划针对工程分包商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座谈会、专业技术交底、现场经验交流、关键施工技术研讨、民工夜校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宣传、灌输企业文化理念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企业文化传播和渗透,引导分包商施工人员认知、认同并自觉践行企业文化理念,提高分包商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利益共同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规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1种观点: 建筑工程项目加强分承包管理的必要性 1.1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1.1.1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分工更趋专业化建筑市场早已是卖方市场了,夺标竞争激烈无比,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本专业的知识信息深度,即在产品的附加值上展开竞争。市场的变化速度也在加快,建筑市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更新速度变快。顾客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 1.1.2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促使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的分包企业的分化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观念得以突出。对顾客来说,顾客的要求和顾客所掌握的知识同时增长,都越来越高、越来越挑剔,顾客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总以其价值最大化,而非价格最低,为判断标准的。产品的价值由基本值和附加值构成,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基本值已相近,产品价值的提高便更多体现在附加值上,专业化的生产,是提高附加值的途径之一。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自身的技术管理能力,生产质量有所提高,一方面专业化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成本,顾客将选择对顾客来说更有价值的供应商,必然引发企业走专业化的道路。 1.1.3国家法规将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也资质划分,已经说明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的趋势。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 工程建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DBB模式):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2、CM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业主在项目开始阶段就雇用施工经验丰富的咨询人员即CM经理,参与到项目中来,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整个过程的管理。它打破过去那种待设计图纸完成后,才进行招标建设的连续建设生产方式。3、设计—建造方式:就是在项目原则确定后,业主只选定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4、交钥匙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设计建造方式,即由承包商为业主提供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融资、土地购买、设计、施工直到竣工移交给业主的全套服务。5、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OT模式) :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方式。BOT方式是上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6、项目承包模式:简称PMC模式。即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3种观点: 1、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分工更趋专业化建筑市场早已是卖方市场了,夺标竞争激烈无比,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提高竞争力,将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本专业的知识信息深度,即在产品的附加值上展开竞争。市场的变化速度也在加快,建筑市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更新速度变快。顾客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2、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促使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的分包企业的分化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观念得以突出。对顾客来说,顾客的要求和顾客所掌握的知识同时增长,都越来越高、越来越挑剔,顾客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总以其价值最大化,而非价格最低,为判断标准的。产品的价值由基本值和附加值构成,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基本值已相近,产品价值的提高便更多体现在附加值上,专业化的生产,是提高附加值的途径之一。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自身的技术管理能力,生产质量有所提高,一方面专业化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成本,顾客将选择对顾客来说更有价值的供应商,必然引发企业走专业化的道路。3、国家法规将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也资质划分,已经说明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的趋势。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一、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管理是建筑企业的专业化趋势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来说。所面对的顾客,要求其具有良好的管理服务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目前的建筑企业,为压低成本,不得不仍使用企业自有的机械设备和劳务队伍,一方面企业必须为这些付出资源低效使用的时间成本,一方面由于需要投入人力和精力来管理这些低端的生产资源,其管理水平和能力被拖住,不能提高。虽然表面上看,业主付给承包商的费用并不高,但实际上由于总承包的能力不足,业主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更多的参与项目的一般管理中去,实际上业主自己付出了本应有承包商付出的成本,承担了本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而总承包商由于自己的能力不足,白白错过了获取更高利润的机会。出于增强管理能力,提升管理层次的需要,大型建筑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来说,由于顾客要求的提高,提高管理能力,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机械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劳务队将发生分化,劳务队中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而非农民工,劳务队将由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既走劳务承包,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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