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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商和谁签协议?

来源:华拓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指定分包商应与施工总承包签订合同;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指定分包商可以与业主签订合同,也可以与总承包管理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包方跟总承包签,因为业主已经跟总包签了合同,总包可以跟其他施工队签分包合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包方需要有相应资质而且分包的工程不能是主体结构工程,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指定分包商应与施工总承包签订合同;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指定分包商可以与业主签订合同,也可以与总承包管理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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