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为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分析评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第五条 国家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法律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按照《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范了进口化妆品标签管理,第六条要求“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关于“其他微量成分”的标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除了常规产品的包装标签,《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也对最小销售单位、小包装产品、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的化妆品加以严格规范。另外,《办法》第十九条重申与细化了现有规定禁止标注的内容,禁止通过12种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等。
第3种观点: 化妆品标签管理形式: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化妆品标签管理形式: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化妆品标签管理是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妆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基本信息和安全使用的最直接途径,与化妆品使用安全息息相关,有必要实施严格管理。根据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明确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标签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行业化妆品标签的注册和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需要;统一规范现有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要求的需要;保障化妆品国际贸易活动有序开展的需要。化妆品的标签应该标注的内容: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8、法律、行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2)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1种观点: 为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分析评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第五条 国家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法律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按照《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范了进口化妆品标签管理,第六条要求“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关于“其他微量成分”的标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除了常规产品的包装标签,《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也对最小销售单位、小包装产品、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的化妆品加以严格规范。另外,《办法》第十九条重申与细化了现有规定禁止标注的内容,禁止通过12种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等。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许可证号净含量保质期用途用法成分警示语等信息。标签文字应当清晰可辨不易掉落易于保存;标签应当采用中文,并且应当避免利用虚假宣传含糊不清缺乏科学依据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标签管理制度,对标签进行严格管理;对于标签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一律不得销售;同时,也了对违反标签管理要求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并落实,对于标签文字不清晰易于掉落易于受潮变形以及标签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相符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对于虚假宣传含糊不清缺乏科学依据等误导消费者的标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3种观点: 截至目前,暂时没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3的相关信息公开发布。作为化妆品行业管理主管部门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对于该领域的规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未来若有新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相关事项的监管,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推动该行业发展。目前我国化妆品标签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根据《化妆品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号码、产品名称、型号或批号、成份、净含量、使用方法、贮存条件、注意事项、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遵守标识文字文字性说明、使用效果说明、警示语等方面的规定。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产品之一,其标签相关信息的规范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推进该领域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即将出台的标签管理办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化妆品行业管理制度,推动化妆品质量水平提升,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广告中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销售状况、禁忌、保健作用等产品信息应当真实,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第1种观点: 截至目前,暂时没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3的相关信息公开发布。作为化妆品行业管理主管部门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对于该领域的规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未来若有新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相关事项的监管,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推动该行业发展。目前我国化妆品标签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根据《化妆品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号码、产品名称、型号或批号、成份、净含量、使用方法、贮存条件、注意事项、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遵守标识文字文字性说明、使用效果说明、警示语等方面的规定。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产品之一,其标签相关信息的规范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推进该领域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即将出台的标签管理办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化妆品行业管理制度,推动化妆品质量水平提升,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广告中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销售状况、禁忌、保健作用等产品信息应当真实,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第2种观点: 化妆品标签管理形式: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化妆品标签管理形式: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化妆品标签管理是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妆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基本信息和安全使用的最直接途径,与化妆品使用安全息息相关,有必要实施严格管理。根据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明确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标签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行业化妆品标签的注册和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需要;统一规范现有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要求的需要;保障化妆品国际贸易活动有序开展的需要。化妆品的标签应该标注的内容: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8、法律、行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2)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3种观点: 化妆品标签管理机制: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化妆品标签管理机制: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化妆品标签管理是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妆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基本信息和安全使用的最直接途径,与化妆品使用安全息息相关,有必要实施严格管理。根据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明确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标签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行业化妆品标签的注册和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需要;统一规范现有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要求的需要;保障化妆品国际贸易活动有序开展的需要。化妆品的标签应该标注的内容: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8、法律、行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2)宣传医疗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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