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员、检查员、侦查员、地方或省检察长及机关主要负责人均须在特定情况下回避。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院长的回避需由所在审判委员会决定;
而检察长与机关负责人则由其所在的同等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