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是什么1、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业委会的成立方法如下:(1)提出申请,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2)成立筹备小组,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物业的职责是什么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责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缴清物业费 也就明确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缴清物业费 物业条例中: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这就明确了业主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正好对应你上面说的成为委员的条件履行业主义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然不可以 首先,从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来说,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2种观点: 1、提出申请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法规的规定本来是首先由开发商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开发商不提出的再由业主提出。实践中没听说哪个开发商曾主动提出过此类报告,广大业主趁早自力更生。另外,上海的实践中往往不是向区房地产局提出,而是向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房管办提出。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般三五个业主即可。2、产生筹备组成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当和事处(乡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实践中其实是房管办和居委会来操作。推荐方式不限,也可以自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事处(乡镇)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上海房地局的规定则是“一般为5至15人”)。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4、进行筹备工作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3)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4)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名单和基本情况;(6)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5、筹备工作公告以上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6、业主大会召开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事处(乡镇)指导下,应当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头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2)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3)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4)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7、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业主公约;(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9、委员名单等公告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欠物业费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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