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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不见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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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农村房产证丢失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1、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2、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3、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4、6个月后发布作废公告;5、持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法律分析以下为大家解答农村房产证丢失怎么办这个问题。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产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属于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村民在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办理房产权了。房产证丢失的,可按以下程序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拓展延伸农村房产证遗失后如何补办农村房产证遗失后,您需要采取以下步骤来补件。首先,您应该立即向当地农村房产证办理机构报告证件的遗失情况,并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中,您需要详细说明证件的遗失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办理机构将根据您的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批。一般情况下,办理补办手续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完成后,您将获得一张新的农村房产证。请注意,补办过程中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您需要耐心等待。同时,建议您保管好新证件,避免再次遗失。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当地农村房产证办理机构。结语农村房产证遗失后,您需要立即向当地农村房产证办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机构将核实并审批,补办手续需支付费用并填写相关表格。请耐心等待,办理完成后将获得新的农村房产证。请妥善保管新证件,避免再次遗失。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农村房产证办理机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6、三十日后领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3种观点: 应及时办理。农村房子没有产权证的话,应当及时办理房产证,和城市房屋一样,农村房屋也需要有产权证,只有办理了相关产权证,领取了房产证,才能真正成为房屋的主人。农村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流程包括:向村委会提交建房申请及相关证件、村委会审核同意盖章签字、向乡建办提出申请、经乡建办签字同意、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建房户领取产权证。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房屋房产证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二)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三)公告;(四)审核;(五)收费;(六)记载于登记簿;(七)发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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