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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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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个省市的招生是不同的,以北京为例,北京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报名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三、考试与评卷四、招生章程五、招生计划六、志愿填报七、录取八、特殊类型招生九、信息公开公示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生规定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六、招生章程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生规定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六、招生章程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相关学校或者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咨询。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个省市的招生是不同的,以北京为例,北京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报名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三、考试与评卷四、招生章程五、招生计划六、志愿填报七、录取八、特殊类型招生九、信息公开公示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3种观点: 当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招生有以下要求:1、免试入学《通知》特别强调,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何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2、规范招生一、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概况、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招生工作负责人等。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二、具备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域招生。主城区(包括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招收非主城区学生;其他县(市)、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三、民办学校要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在每班不超过55人的班额原则内,科学编制招生计划,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计划中应根据学校寄宿条件,明确列出招收非主城区(或非本县区)计划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超范围、超计划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将向社会公布。四、在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基础上,民办学校招生方式由学校自行确定,可以采用面谈方式,也可以采用材料审核等其他方式。其中,采用面谈方式录取的学校,其评价指标设置要有利于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采取多元评价。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民办学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评价和录取标准,在招生后公布录取名单。3、严禁民办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全市良好招生秩序,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提前组织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严禁超范围、超计划、超班容量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结果选拔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等名义招收特长生;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民办学校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切实做好均衡分班工作;严禁民办初中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以上便是民办学校招生的相关要求,具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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